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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的流程

根据19946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56号发布,根据200512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如下:

    (一)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载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组织成立后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指定(委托)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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