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许可条件:
(一)生产许可: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拟生产的产品具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3.厂房设计、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以及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公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其他安全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验收;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检测手段;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测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6.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制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许可: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3.仓库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施等符合国家安全规范;4.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保管员、押运员;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生产许可:1.申请报告;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3.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4.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5.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分别按产品绘制);6.工艺流程图;7.安全设施图(如消防、避雷、防洪等平面布置);8.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施布置图。
(二)经营许可:1.申请报告;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3.仓库竣工验收资料;4.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5.仓库库区平面布置图。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上报国防科工委核发《企业凭照》。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英派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0661296, 80661297
对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市经贸委纪委(监察室)
举报投诉电话:859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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