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许可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成品油仓储企业: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还应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规定。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拟设立企业名称;3.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零售企业须与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4.经营设施证明:批发、仓储企业的成品油油库、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零售企业和加油站的油罐、油罐车、土地、房屋等经营设施证明;5.油库、加油站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证明;6.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还应当提供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的证明;8.加油站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证明;9.企业管理制度。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实地勘查;4.决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英派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0661296, 80661297
对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市经贸委纪委(监察室)
举报投诉电话:85912225
单位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网址:http://www.qdj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