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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七区集贸市场开办、变更、注销

  许可依据:《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符合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和商品市场建设总体规划及专业市场发展规划;2.符合工商部门有关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3.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4.上市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载明开办市场的理由、市场位置、面积、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土地、房屋证明或租赁、联办协议及市场平面配置图;4.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消防部门审核、验收证明;6.工商部门市场名称预先核准书。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现场论证;4.回复意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场网点处

  联系电话:85911371

  对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市经贸委纪委(监察室)
  举报投诉电话:85912225
  单位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网址:http://www.qdj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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