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优惠,不再实行内资企业补税率差的做法。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举例说明:假如甲企业持有A企业3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来进行会计处理。年底时,被投资方A企业确认税后净利润1000万元,投资方甲企业应确认300万元的投资收益,假如对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A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问:甲企业是否就300万补税率差?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2、A企业是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问:是否补税?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3、如果甲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还不到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300万元——不免税。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4、如果甲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免税。(因为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财产转让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