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1、蔬菜的种植;2、谷物的种植;3、薯类的种植;4、油料的种植;5、豆类的种植;6、麻类的种植;7、糖料的种植;8、水果、坚果的种植;9、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二)中药材的种植。(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五)林产品的采集。(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1、灌溉服务;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3、兽医服务;4、农技推广;5、农机作业和维修。(七)远洋捕捞。
对于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1、花卉的种植;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但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3、香料作物的种植。但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二)养殖。1、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活动;2、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
注意,对于条例中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