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
Tuesday, July 8th, 2008一、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租赁合同(附平面图)
3、产权证明复印件
4、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5、消防安全鉴定证明
6、城管审批
二、审批部门:发改委
三、回收经营废金属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废金属回收经营相适应的资金、从业人员;
(二)具有与废金属经营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三)符合社会治安管理要求;
(四)符合废金属回收网点发展规划。
(五)回收经营废金属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当地金属回收办审查同意并到当地公安部门领取特种行业许可(备案)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可经营废金属回收业务。
四、时间:
1、青岛市9月份之前不办理此项业务审批,奥运会结束后才可以递交材料办理。
2、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五、标准及要求
(一)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必须具有《青岛市废金属回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出租、买卖、转借等手段获取、使用证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依法吊销其证照。
(二)废金属回收利用单位及站点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不得设置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周围;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其位置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违反者一律取缔。
(三)严禁收购各种枪支、弹药、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以及个人出售的古力盖、电缆等公共设施。对弄虚作假、对抗检查者,一律依法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
3、现场勘察
4、决定并颁发废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