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 | 办事指南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备案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隶属关系:
(1)新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2)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隶属关系,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文件;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3)隶属关系变更交接协议;
(4)章程;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两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变更
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
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税务登记证变更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不含初始纳税申报)
填写税务变更表、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 ( 公司 ) 申请登记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规定提交的相应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
(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
(2)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公司的:
(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的:
(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已注销的:
(1)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两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
(1)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成为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3、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企业投资,也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发起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满足许可项目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超出部分可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
(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由分局登记。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六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七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保护企业法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企业(包括公司、中心、集团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经有关主管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企业申请登记时,持有关文件一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同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七条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有关文件、证件以及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企业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不明确的,应由企业和其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修改补充和审批企业章程后,再由企业法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企业法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时,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如实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主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或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按要求变更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该企业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有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审批机关、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第五条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
第六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条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书;
(二)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
(三)提供企业登记事务咨询;
(四)担任企业登记事务顾问。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企业登记或者企业年检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证件:
(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以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一)代理企业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的;
(四)代理企业登记业务质量低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定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由原登记机关或者发证机关作出。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代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公司注册的服务类,商贸类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商贸类(普通类部分):
展信备注:经营项目未列入的,客户只需描述清楚经营项目由工商部门规范即可。
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工具刀具、工量刃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通讯器材、通讯设备、照相器材、通信器材、通信设备、健身器材、音响设备、汽摩配件、自行车、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建筑材料、装璜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木制品、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塑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电脑及配件、电脑周边设备、打印设备、电脑耗材、音响设备及器材、摄影器材、印刷机械、印刷器械、印务科技、印务器材、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文体用品、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包装材料、工艺礼品(除金银)、玩具、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紧固件、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服装鞋帽、服装服饰、皮件制品、皮塑皮革制品、纺机配件、纺织原料(除棉花)、针纺织品、床上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劳防用品(除专控)、酒店用品、酒店设备、商品混凝土、家具、家具用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健身器械、船舶配件及材料、实验室设备、无尘室设备、过滤器材、灯具、布艺、日用百货……
上海公司注册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普通类部分):
展信备注:经营项目未列入的,客户只需描述清楚经营项目由工商部门规范即可。
鞋业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橡塑制品生产加工、服装服饰加工、休育用品生产加工、水泵生产加工、清洗机生产加工、针纺织品生产加工、汽摩配件生产加工、家用电器生产加工、自行车生产加工、鞋帽生产加工、床上用品生产加工、纸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金属门窗加工、五金加工、塑料制品切割、冲压加工、混凝土加工、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家具生产加工、玩具生产加工、工艺品生产加工、竹木制品生产加工……
服务类(普通类部分):
展信备注:经营项目未列入的,客户只需描述清楚经营项目由工商部门规范即可。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网络布线、电脑安装维修、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策划、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美术设计制作。企业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商务咨询、信息咨询、旅游咨询、财务咨询、理财咨询、劳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人才信息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人才中介(许可证经营)、市场调研、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劳务服务、会务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健康保健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通讯工程、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经营)、室内装潢设计、水电安装、制冷设备及水暖器材安装、电器的安装维修服务、设备租赁、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服务、物流仓储、鲜花服务、礼仪服务、婚庆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美术设计、冲印服务、盲人按摩、资料翻译、工艺礼品设计、服装设计、快递服务、清洁服务、室内保洁服务、保洁服务、清洁干洗、摄影服务、彩扩、绿化养护、汽车装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信息咨询、商务咨询、会展咨询、市场调研、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快递服务、清洁服务、服装干洗、摄影服务、绿化服务、汽车装璜、房地产开发(带资质)、房地产经纪(许可证经营)、家庭装璜、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装潢设计工程、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管道安装、室内设计、电器安装、制冷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货运代理、物业管理服务、资料翻译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旅游咨询、钢结构制作安装及销售、企业登记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除房地产中介)、法律信息咨询,医药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上海公司注册的科技类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科技类(普通类部分):
展信备注:经营项目未列入的,客户只需描述清楚经营项目由工商部门规范即可。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网络技术、环保工程、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生物制品、印务科技……
上海公司注册的自营进出口权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自营进出口权: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
上海公司注册的食品类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食品类(普通类部分):
展信备注:经营项目未列入的,客户只需描述清楚经营项目由工商部门规范即可。
保健食品、速冻小包装食品、南北货、土特产、瓶装饮料、糖果糕点、日用香料、调味剂、膨化食品、米面制品、罐头食品、植物油、奶制品、粮油制品、茶叶、包装食品、速冻食品、糖果、饮料、糕点、水果、水产、南北干货、土特产、粮油制品、炒货、奶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肉制品、植物油、茶叶、食用香料、食品添加剂、酒类(许可证经营)……
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参考备注:
备注: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备注:以上为部分经营项目的参考,具体经营范围根据要求而定,但必须规范。
展信备注:经营项目未列入的,客户只需描述清楚经营项目由工商部门规范即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第五条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五)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内容:
(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七)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八)企业类型或者经济属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三)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十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除了对前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了解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真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第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一)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二)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七)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八)企业类型或者经济属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十)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三)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十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除了对前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了解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真实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第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B级为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一)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二)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B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以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在3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年检戳记样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1993年12月7日国家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在3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年检戳记样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1993年12月7日国家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登记注册
一、合并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合并形式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三、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并后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登记注册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5、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6、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7、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6、7、8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企业合并登记注册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二、企业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五、企业合并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自合并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本文由中国商事登记网供稿及提供服务,内容谨供参考,不作为办理该事项的依据,如有疑问,请详询中国商事登记网。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备案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
(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决定;
(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公司的:
(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的:
(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已注销的:
(1)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
(1)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两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
(1)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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