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新企业所得税法' Category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1

Wednesday, June 25th, 2008

20073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将于20081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定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新企业所得税收入(一)2

Wednesday, June 25th, 2008

明确企业取得收入的各种形式,有助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各种形式的收入首先计入收入总额。原内资、外资税法均没有规定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的具体内容,而主要强调的是企业的哪些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一)现金。即企业持有的流通中的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存款。即企业在银行存放的款项,是企业对银行的债权,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等。企业的资金通常以存款形式存在。
  (三)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企业的流动资产。
  (四)应收票据。即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企业未来可以变现的债权权益。
  (五)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根据其他方法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该债券必须是收益可以确定,同时该企业还要有意图和能力将其变现的债券。
  (六)债务的豁免。即企业债务被债权人豁免,原来列为企业负债的部分相应消除,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收入将债务予以抵消,因此可计算为企业的收入。
  以上六项除现金外,其他五项都是有具体金额的债权权益,因此都可作为收入的货币形式。

新企业所得税收入(二)3

Wednesday, June 25th, 2008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是指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也可折算为货币而确定其金额。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一)存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二)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三)生物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四)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五)股权投资。即企业认购其他企业股份,在短期内无法变现,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六)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企业随时可能处置这类债券,但债券投资的市场价格却变化莫测,一时无法确定,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七)劳务。即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的服务;(八)有关权益。包括除以上七项之外的其他非货币表示的权益。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其主要特征在于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其具体金额是难以确定的。如固定资产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并通过折旧或者损耗的方式将其价值转化到将来生产的产品当中,但企业有多少经济效益是由固定资产的折旧或者损害带来的,则是难以确定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4

Wednesday, June 25th, 2008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其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税法及条例主要明确了四种形式:(一)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列入预算支出的。同时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做规定。(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二是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三是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四是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三)政府性基金。主要具备的条件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二是企业代政府收取的。三是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途。四是性质为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支出扣除的规定5

Wednesday, June 25th, 2008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一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佣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此类支出;二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虽然这些支出并不能即时的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这类广告可提高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故其也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谓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权威的解释,对于判断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活动目的以及可预期效果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与判断,需要一个经济理性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