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总结
Thursday, October 30th, 20081、从事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3、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进项税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产品油批发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一般纳税人。
7、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的新半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期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
8、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天内可以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经税务局核查,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若超过30天未提出申请者,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9、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等,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10、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