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一般纳税人' Category

一般纳税人认定总结

Thursday, October 30th, 2008

1、从事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3、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进项税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200211起,对从事产品油批发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一般纳税人。

7、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的新半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期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

8、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天内可以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经税务局核查,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若超过30天未提出申请者,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9、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等,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10、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准备的材料

Tuesday, June 3rd, 2008

1、 供货合同复印件(供货额大于180)

2、 销货合同复印件(销售额大于200)

3、 长期供货证明原件(见样本)

4、 供货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供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的那页纸也需提供复印件)

6、 保险柜发票原件

7、 出纳会计、主管会计、法人代表、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 注册资本的进帐单以及转资单(原件)

9、 房产证、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0、章程复印件

11、自己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2、 出口企业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权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13、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表(2)(百福润准备)

14、 实地核查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外地人提供暂住证原件

15、劳动备案花名册(崂山区需要)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