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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Thursday, November 6th, 2008

一、社保卡卡号无效或消磁怎么办?

社保卡刷卡时提示卡号无效或消磁,参保人员需持卡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写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同时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社保卡丢失怎么办?

参保人员若不慎丢失社保卡,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电话挂失(24小时服务电话:1233385719191),挂失时应同时提供姓名、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码或职工编号;办理电话挂失后参保人员应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同时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正式挂失并补卡。参保人员也可以直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同时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正式挂失并补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新卡。

三、社保卡挂失后又找到怎么办?

参保人员丢失社保卡办理电话挂失后,在补办新卡前又找回,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同时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挂手续,解挂后社保卡即可正常使用。

四、持挂失或注销卡消费被没收怎么办?

参保人员若持已被挂失或注销的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消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将按规定没收其社保卡并交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同时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于三个工作日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内四区的到福州路9号新世界大厦405室,城阳、崂山、黄岛的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解挂、领卡或补卡等相关手续。

五、社保卡损坏怎么办?

参保人员社保卡损坏,应持损坏卡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同时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新卡。

一、社保卡中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注入、消费明细及余额如何查询?

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信息终端刷卡查询,也可以拨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咨询电话:1233385719191查询,或登陆社会保险业务网站(www.sdqd.si.gov.cn)查询。各定点药店也可为参保人员提供余额查询的免费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咨询电话: 12333 85719191 企业在职和退休职工以及个体自由职业者办理上述1235项业务可就近选择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205 85028080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福州南路8号二楼 86010703 (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延吉路38号四楼 83668973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四方区办事处 庆安路21 85624527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李沧区办事处 兴华路30 84630973

城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城阳区正阳路211 87868031

崂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崂山区云岭路8 88897855

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开发区紫金山路38 86896864—8254

保税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保税区恒通写字楼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86769927

机关事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办理上述1235项业务可就近选择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医疗保险处 福州南路8号二楼 86010725 (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

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香港中路19 85869103

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威海路138 83901032

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四方区办事处 鞍山二路48 83776001

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李沧区办事处 书院路123号(交通银3楼)87890965

城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城阳区正阳路211 87868031

崂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崂山区云岭路8 88897855

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开发区紫金山路38 86896864—8229

保税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保税区恒通写字楼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86769927

特殊人员(离休、建国前老工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警察)办理上述业务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劳动保障卡管理处 福州路9号新世界大厦405 85771969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Friday, October 31st, 2008

市政府令第151

2002126日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41日起施行。200711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予以修改,修改后自2008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条 驻七区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支付和管理。驻五市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支付和管理,适时实行全市统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以及实施上述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和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和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协议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制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妇幼保健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信息联网。职工生育的,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施行流产、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本办法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本级统筹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4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583日发布的《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外地人,户口不在青岛,可以将保险转移到青岛吗?

Friday, October 24th, 2008

可以将“养老保险”转到青岛。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在青岛缴纳保险

2、青岛缴纳保险费的社保办出具“保险转移接收函”

3、将“接收函”交到原来投保险的当地,办理转出手续。

保险答疑

Friday, September 12th, 2008

 

1劳动年检:是网上年检,先在劳动保障网上下载两张表格,填好盖章交到劳动保障部门,保障部门开通后,按照网上年检提示操作即可。

2、档案保管费:每个员工每年180

3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是去劳动局开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以后签合同,办了就业之后就在网上登记好了,你登上以后劳动局会审批,审批通过就可以了,不用再带着合同原件去办合同那边盖章备案了

2006年度劳动保障年检的通告

Friday, September 12th, 2008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除外)均属年检范围。

二、年检方式

凡具备上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参加网上年检,暂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用人单位参加书面年检。

三、年检申报时间

网上年检自2007年2月至3月申报书面年检自2007年2月至4月申报。

四、年检网址

网上年检网址:http://221.3.11.20/qd12333

年检信息查询网址:http://www.qd12333.gov.cn/

五、书面年检地点

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对市内四区范围内市属企业(含无主管部门企业、改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外国及台港澳企业驻青代表机构)进行年检。市属企业书面年检地点:驻地在市南区、四方区的到青岛市延吉路38号703室(电话83612773、83622832);驻地在市北区、李沧区的到青岛市福州南路8号1011室、1012室(电话86010807、86010779)。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辖区内的区属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区、市所有用人单位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年检登记。

六、年检联系电话

市劳动监察支队 86010781

市南区 83866639    1345523482

市北区 85016015

四方区 83761681

李沧区 87633103

城阳区 87868123

黄岛区 86893822

崂山区 88978673

保税区 86766803

胶南市 86163329

胶州市 87213870

即墨市 88531461

平度市 88321806

莱西市 88478430

七、凡未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