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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出《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保证明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顺利实施到位的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加以明确。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通知明确将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纳税人发生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通知还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目录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和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50余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购买价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有关人士介绍,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外,《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也即将发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我国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11日表示,我国4年多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顺利,有力地推动试点地区经济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选择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这项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经历了四次“扩容”:
——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
——2007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
——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
——2008年8月,试点又扩大到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改革涉及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
财政部介绍说,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此外,来自中部地区武汉国税局的数据也显示,从2007年7月至今年9月,增值税改革试点为武汉市钢铁、电力等企业减负15.45亿元,平均每月减负1亿余元。据预算,这一期间武汉市试点的八大行业企业因增值税扩抵受益的金额相当于去年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收入的5%左右。
财政部表示,实践表明,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
据财政部介绍,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宣传,优化服务,确保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要与证券公司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就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出进一步部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通知中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通知强调,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
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此外,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相关专题:增值税转型改革全国推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汽车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为落实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将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共553种产品。上述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调整,是我国主动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又一组成部分,有利于缓解企业困难,增强克服金融危机的信心。
相关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
近一段时间,有不少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明确,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成品油税费改革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近期已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对改革方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方案出台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会议决定,批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相应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价内征收,即在征收时不提高成品油价格。
会议指出,自方案正式公布即日起,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根据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情况,降低成品油价格。
国家发改委根据改革所确定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回落的情况,从12月19日零时起,将汽油、柴油出厂价格每吨降低900元和1100元,折合全国平均每升93号汽油和0号柴油分别降低0.91元和1.08元左右。
有关专家对此指出,“提前降价”无疑是经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的改革方案中最大的亮点,是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倾听民众呼声、顺应民意的体现。同时,由于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已含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因素,明年1月1日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将不提高,这又彰显出政府在改革中“让利于民”的政策目标。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次成品油价格改革,适当压缩了流通环节差价,使汽油、柴油零售价降幅大于出厂价降幅,将更多实惠“让利于民”。
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外公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对改革方案提出各类意见近5万条,其中“尽早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位居公众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之首。
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日前向记者表示,征求意见过程中,人们讨论的焦点之一,就是为什么国际油价降了而国内成品油价不降低,为什么不先下调油价再实行税费改革?国家根据公众意见,在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前,提前下调成品油价格,是顺应民意之举,将为明年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实施营造更加和谐的舆论氛围。
据记者了解,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实施以及由此带来的油价下调将会让更多消费者得到实惠。以北京为例,目前93号汽油已由调整前的每升6.37元下调至每升5.44元,下调幅度达到17%。根据国内某知名门户网站的测算,国内1.0升~3.0升排量的不同品牌小汽车在每年行驶2万公里的情况下,车主将在改革实施后节省1000元~2500元不等的油费支出。此外,经过12月19日的成品油价格下调,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由每吨7450元调整为5050元,每吨降低2400元,下降幅度达到32%.国家发改委和民用航空局已决定从2008年12月25日起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标准,其中800公里及以上航线每位旅客交纳的燃油附加费由150元降至40元,800公里以下航线由80元降至20元。
专家向记者表示,由于国际油价已经步入下行通道,随着成品油价格改革的启动,国内的汽车消费者可以暂时摆脱高油价的重压而松口气了。但是从长远看,近两年国内有车一族被高油价逼出的节能意识不会大幅度减弱。因为随着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多用油就要多缴税,少用油就可以少负担。有了这样的“税收杠杆”,即使油价进一步下调,绝大多数老百姓还是会本着节约的心态使用家庭轿车,这也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改革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