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Category

税务局取消手工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Tuesday, June 3rd, 2008

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管理,强化对大额供货人的税务监控,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前期推行计算机版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试点经验和推行情况,市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手工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全面实行计算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发售、开具和使用三联、四联手工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计算机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审批手续,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推广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208号)规定执行。

三、新申请使用计算机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手工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缴销工作,要在启用计算机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次月底前结束。对今后不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各基层局要及时做好农产品收购发票领用资格取消和发票清缴工作。

四、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青岛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审批资料

Tuesday, June 3rd, 2008

适用对象: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应提交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申请审批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企业法人、购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农产品免税的理解

Tuesday, June 3rd, 2008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免税环节:

免税农产品是指,农产品的生产者在出售时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

但是对于购入者,可以以13%的税率进行进项抵扣,其实就是国家补贴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购入者。

如果不是农产品生产者而是农产品批发商就要交13%的增值税了。

胶南加强农产品发票管理

Tuesday, June 3rd, 2008

为进一步防范纳税人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行为的发生,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日前,胶南国税局加强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积极采取以票控税、以评促管、评估稽查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质量。

据悉,纳税人在领购收购发票前,胶南国税局对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产品、生产能力、购销渠道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严格实地审查,建立详细的企业管理档案,严格审批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资格,从源头上加强对农产品收购行业的管理。

此外,胶南国税局对发票领购量变化较大、变动异常、资金结算异常、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企业还实行了重点监控,从货物流、票流、资金流三方流向及购销关系入手,结合投入产出率、单位产品能耗、设备生产能力等评估指标,实行重点评估,严防违规抵扣进项税、虚开发票、票物、票款不符等问题发生。

农产品发票严格管理

Tuesday, June 3rd, 2008

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