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小知识
Thursday, October 23rd, 2008² 专利申请人: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申请。
² 专利的类别:主要分三种专利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
² 专利审批的时间:外观专利6-10个月,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年以上。
² 专利申请的价格: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1600元至数千元不等,详情欢迎来电咨询。
² 专利申请人: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申请。
² 专利的类别:主要分三种专利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
² 专利审批的时间:外观专利6-10个月,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年以上。
² 专利申请的价格: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1600元至数千元不等,详情欢迎来电咨询。
² 商标申请人: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申请(个人名义申请需有本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² 申请在先原则:国家商标局审定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后申请的商标予以驳回。
² 商标注册预先查询:预先查询商标是否有他人在先申请,我司可提供中英文免费预先查询服务。
² 商标审批的时间:现在商标局审批时间有所延长,一般需2年半左右。
² 商标注册的价格:国内企业及个人申请 1600元/件/类。国外企业及个人申请价格高一些。
一、其经济价值并不是指一个商标注册之后,立即就能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上的收入,商标的经济效益是通过增加商品的销售量和提高服务业的客流量来实现的,一个琅琅上口、具有亲和力的商标,能够使商品或者服务在消费者的心里留下良好的感觉和深刻的印象,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时,更可能选择该商品或服务,从而增加商品的销路,提高该服务的客流量,同时,只要产品质量好,消费者在下次购买时也能够再次选择该商品,为企业带来潜在客户,给企业带来长远的经济效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二、在企业的产品还没有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时,不注册就使用的商标,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并且,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商品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如果商标不进行注册,不仅会被其他企业恶意抢注,而且会被仿冒,而消费者一般不会对商标进行仔细的对比和鉴定,一般人也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因此,这种情况不仅会减少企业的商品销售量,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同时,由于仿冒企业的产品质量往往不如自己,导致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商品产生误解,从而使企业的发展受到致命影响。同时,注册商标一旦被侵权,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并可以向侵权方进行索赔,根据法律规定,索赔数额不能确定时,法院可以判决侵权方赔偿50万以下的损失。而不注册的商标则没有这个权利。
三、一个企业把一种产品推出去并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是很不容易的,往往需要一年至数年时间,如果并不是企业自身的管理和生产上的问题,而仅仅是因为没有重视对商标的注册,被他人抢注,自己反不能使用,这样而导致一种产品退出市场,从经济角度来说,是非常不值得的。而一种产品从开始生产到打入市场,其所需的费用何止是注册费用的千百倍,所以,注册商标,对于企业来说,其经济价值不可估量,所以,在现在社会,企业对商标的经济价值认识是非常充分的,例如,我们国家“红塔山“商标,价值人民币300亿元,美国的“COCACOLA”商标,价值100多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000亿,如果商标不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它是不可能有这样高昂的价格的,并且,即使这些商标具有这样高昂的价格,也很少有企业愿意转让自己的驰名商标,因为一个注册商标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1.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或予以注册的商标。
如果该地名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否则,只须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才可能获准作为商标注册。例如:“景德镇”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被核准注册。
地名注册商标一般受到严格限制: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名称应该留给同一产地的其他厂商自由使用,使用并非其产地的地名作为商标一般又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只有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毫无关系而又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地名才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TRIPS协议严格禁止葡萄酒及烈性酒的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原则上,产地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保护。
2.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由此可见,地名注册商标是受到限制的。但该款后半段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该规定可知,地名并非是商标注册的绝对障碍。
立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何在?
地名和商标都有区别功能,但是地名的主要功能在于标明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而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作用。这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一家产品好或者坏而影响一个地区的声誉。如果将地名注册商标为一家企业或个人所独占,该企业会在地名上享有排他权,这种排他权可能会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尤其是妨碍在该地域范围内的人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该地名。
如果申请人的住所不在该地域内,而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并不产于该地域,易使公众对带有这些地名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就会损害该地区的声誉,尤其是该地区生产同类产品企业的商誉。
3.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从显著性方面看是有强弱之分的,采用臆造的词汇或任意性词汇组成的商标显著性强,而采用公共领域词汇组成的商标显著性较弱。相对于强显著性商标,消费者在对弱显著性商标的判断上更容易产生混淆,商标的显著性较弱,意味着其在获得《商标法》保护上在某些方面也要低于强显著性商标。地名商标属于弱显著性商标的范畴,其保护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他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
怎样才算合理使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关键看使用方式。如果他人使用该地名仅仅是为表明产地来源,是应当允许的;但如果企业在使用时有意突出使用该地名,并且其使用形式已构成了商标的使用形式,与注册人使用的地名商标发生了混淆,这种使用就不能视为合理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12月下发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9条亦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可见,我国法律是认可地名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善意、正当地使用地名的,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地侵犯商标专用权,是合理使用。
1、显著性:指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注册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商标权。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注册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注册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可以有偿转让。
4、竞争性:指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