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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青岛办理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分为经济专家和文教专家。 外国专家需具有正规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与中国境内的聘用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意向书,并提供相关学历证明等文件后,由聘用单位向地方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签证手续。 1、办理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专家身份证件。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需在外国专家持工作签证来华后向地方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并递交申请资料。《外国专家证》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要到地方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必备证件。外国专家需持有《外国专家证》、健康体检证明、临时居住证明、所聘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等资料,到地方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专家在华期间几点提醒 1、已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专家,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必须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到地方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2、《外国专家证》是用于证明外国专家在中国合法工作身份的有效证件,......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利弊...
1、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这主要是针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如果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都采用查帐征收。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33%=13.2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33%=8.25万元; 两者相差4.9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原因。 3、如果你们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你们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你们有利。 ...... 
税务总局通知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
中新网9月17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成文日期:2007-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 
什么叫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 
来料加工的基本概念...
(一)概念: 来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企业根据外商的需求进行加工,成品交由外商销售,我国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方式。 (二)相关税收规定 1、来料加工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加工企业所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5、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6、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7、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复出口......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参考文件...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持进出口合同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二)企业填写预录入呈报表,交由预录入公司数据预录,并打印《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 (三)企业将加盖公章的《登记手册》及齐全、有效的单证交海关申请合同备案; (四)海关办理备案审核; (五)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交企业; (六)企业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向银行申请开设保证金台帐,银行向企业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七)企业将《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海关,海关核注银行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八)海关向企业核发《登记手册》。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应《备案清单》; (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可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 
加工贸易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许可范围:依法批准设立,具有生产能力,注册资本如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进出口备案清单; 3.进出口合同; 4.海关手册; 5.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首次办理)。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初审; 3.审核签发。 许可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机电办 办公地址:世贸中心A座(香港中路6号)2812室(内资) 丰合广场(香港中路12号)C区204室(外资) 联系电话:85918133(内资);85028065(外资)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10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下称国办发[1999]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 
青岛保税区颁发全市首批企业电子营业执照...
近日,青岛保税区举行工商系统“首批企业电子营业执照颁发仪式”,这是保税区按照全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进政务公开的一项新举措,它标志着数字保税区建设实现了又一突破。以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起点,青岛保税区将逐步推进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电子政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不断扩大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实现网络环境下的“一体化政府”和“一站式服务”,将为数字化时代的企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为保税区向国际一流投资示范区升级夯实更加坚实的发展基础。 ......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什么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也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汇单证。 但下列四项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A、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B、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C、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D、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 5.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字[1996]8号文件)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 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其中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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