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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分为经济专家和文教专家。
外国专家需具有正规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与中国境内的聘用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意向书,并提供相关学历证明等文件后,由聘用单位向地方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签证手续。
1、办理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专家身份证件。外国专家聘用单位需在外国专家持工作签证来华后向地方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并递交申请资料。《外国专家证》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要到地方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必备证件。外国专家需持有《外国专家证》、健康体检证明、临时居住证明、所聘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等资料,到地方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专家在华期间几点提醒
1、已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专家,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必须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到地方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2、《外国专家证》是用于证明外国专家在中国合法工作身份的有效证件,不得在任何场合利用《外国专家证》从事与其聘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3、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4、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应严格履行协议、协定或聘用合同。
5、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交纳个人所得税,应按中国有关税法规定办理。
6、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为在华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对来华工作期限超过半年(学校超过一学期)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
中国国际人才市场在为外国专家提供综合服务的同时还专为外国专家设计了个性化的综合医疗保障方案,包括在中国大陆的住院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意外伤害保障和门诊医疗保障等。
1、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这主要是针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如果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都采用查帐征收。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33%=13.2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33%=8.25万元; 两者相差4.9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原因。
3、如果你们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你们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你们有利。
中新网9月17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成文日期:2007-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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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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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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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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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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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
8-25 |
|
娱乐业 |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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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10-30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一)概念:
来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企业根据外商的需求进行加工,成品交由外商销售,我国企业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方式。
(二)相关税收规定
1、来料加工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加工企业所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5、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6、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7、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机关对其进行补税和罚款。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持进出口合同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二)企业填写预录入呈报表,交由预录入公司数据预录,并打印《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
(三)企业将加盖公章的《登记手册》及齐全、有效的单证交海关申请合同备案;
(四)海关办理备案审核;
(五)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交企业;
(六)企业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向银行申请开设保证金台帐,银行向企业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七)企业将《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海关,海关核注银行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八)海关向企业核发《登记手册》。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应《备案清单》;
(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可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四)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五)合同备案作业呈批表及相应《合同预录入呈报表》、《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
(六)手册备案单损耗及工艺流程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七)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备注: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除以上单证外,还需提交前期验厂所需单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验资报告、房屋所有证明或租赁协议、设备清单、设备进口报关单或设备发票。
三、海关工作时限
(一)海关自受理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前期验厂不在上述时限范围内。
加工贸易手册变更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持进出口合同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变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企业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加盖经营单位公章),到预录入公司数据预录,并打印《企业加工合同变更预申报情况表》;
(三)企业将原备案手册等齐全、有效的单证交海关申请手册变更;
(四)海关办理手册变更审核;
(五)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六)企业向银行申请变更保证金台帐;
(七)海关核注银行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
(八)海关向企业核发《登记手册》。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原备案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相应《备案清单》;
(三)《合同备案变更作业呈批表》及相应《变更预录入呈报表》、《加工合同变更预申报情况表》;
(四)加盖外经贸部门审批章的进出口变更合同;
(五)变更申请(加盖公司公章);
(六)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备注: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合同,海关不需审核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件。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手册延期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准备延期需要提交的相关单证;
(二)企业将所填写的变更预录入呈报表(1),交由预录入公司数据预录;
(三)海关审核,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
(四)企业将《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送交银行;
(五)企业将《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通知单》交海关;
(六)海关将已延期的《登记手册》核发企业。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二)加工复出口的延期交货合同;
(三)延期申请表;
(四)变更预录入呈报表(1);
(五)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备案情况审批表;
(六)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备注:对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海关不需审核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件。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递交有关单证;
(二)海关审核,并核发回执(将回执粘贴在手册粘贴栏内并加盖骑缝章)。
(三)企业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三)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五)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六)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外发加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申报结转计划;
(二)海关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三)企业按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四)企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保税货物结转审批表;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四)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深加工结转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审批后,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第一、二联)向通关部门办理报关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保税货物余料结转审批表;
(二)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一式三联(固定格式);
(三)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转入、转出手册;
(四)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余料结转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内销补税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持有关单证向海关提出内销补税申请;
(二)海关审批后,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第一联)向通关部门办理报关手续;
(三)企业在通关现场领取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
(四)企业将经银行盖章的专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交加工贸易部门留存。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补税审批表;
(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三)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六)内销补税对应的原进口报关单及复印件;
(七)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内销补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
一、业务流程
(一)经营企业如实填写《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等资料向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审核批准后,视放弃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三)企业凭放弃货物申请、海关审批材料等有关单证办理放弃报关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三)《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料件(成品)放弃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到预录入公司预录入报核申请,持齐全有效的单证向海关报核;
(二)海关经办人员签收手册;
(三)海关审核核销结案,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四)企业签收《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送交银行;
(五)企业将银行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送交海关;
(六)海关核销银行保证金台账。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报核:
1、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核销预录入呈报表》;
2、按规定格式打印或填写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核销报告》;
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遗失《登记手册》的,应补办手册,并向海关提供手册遗失情况说明,缉私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的复印件;
4、进出口报关单(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分别按照报关单放行时间的先后顺序编订成册);用于核销的进出口报关单遗失的,按规定以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报核,或提供报关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5、海关按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其他单证(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核销核算表等)。
(二)辅料表报核:
1、辅料表;
2、按规定格式打印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核销报告》;
3、装订成册的进出口报关单;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特殊情况下,20日内不能审核完毕的,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填写《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二)预录入《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三)海关审核并核发分册。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二)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三)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主册);
(四)与主册相同类型的《登记手册》(分册);
(五)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分册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资格审批
一、业务流程
(一)提交联网监管申请报告,并填写《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向主管海关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年度加工贸易状况、上年度出口情况、企业计算机管理应用状况等内容。
(二)企业主管海关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主管海关在《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上批注审核意见,并上报青岛海关审核。
(三)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会同技术处对主管海关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考查。对符合联网监管要求的,青岛海关与企业签订《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将有关资料汇总上报海关总署审批。
(四)经海关总署批准后,向企业核发《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方可实施联网监管。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
(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
(三)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三、海关工作时限
经总署审核批准企业的联网监管资格,主管海关对企业的联网网络设备等条件验收合格后,正式实施联网监管。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经营范围账册备案
一、业务流程
(一)联网企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联网企业根据《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容,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客户端录入经营范围账册审批数据,并通过网络发往海关审批;
(三)海关审核通过之后,生成“IT”开头的经营范围账册号,并向企业客户端发送审批通过回执。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经营范围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经营范围变更
一、业务流程
(一)联网企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联网企业根据《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内容,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客户端录入经营范围账册审批数据,并通过网络发往海关审批;
(三)海关审核通过之后,向企业客户端发送审批通过回执。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归并关系备案(变更)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客户端录入归并关系账册备案(变更)审批数据,并通过网络发往海关审批;
(二)海关登陆电子口岸审批通过后,向联网企业客户端发送审批通过回执。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通过网络发送电子数据不需提供纸面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归并关系备案(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关电子账册备案(变更)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客户端录入通关电子账册备案(变更)审批数据,并通过网络发往海关审批;
(二)海关审批通过后,向联网企业客户端发送审批通过回执。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通过网络发送电子数据不需提供纸面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接受企业通关电子账册备案(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关电子账册分册备案(变更)
一、业务流程
(一)企业根据电子账册主册备案情况,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客户端录入电子账册分册备案(变更)审批数据,并通过网络发往海关审批;
(二)海关审批通过后,向联网企业客户端发送审批通过回执。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通过网络发送电子数据不需提供纸面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通关电子账册分册备案(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关电子账册核销
一、业务流程
(一)联网企业结合自身盘库时间,确定电子账册报核周期,将电子账册执行情况以电子报文方式向海关申请预报核,同时将有关材料送交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
(二)海关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纸面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发送回执;
(三)企业收到预报核审批通过的回执后,根据预报核确定的报关单范围,对进口的保税料件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并对库存料件、成品情况进行盘点;
(四)企业将库存盘点和报关数据核算所得的正式报核申请数据向海关申请正式报核;
(五)海关审核通过后,发审批通过回执给企业。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本核销周期内的全部报关单,其中纸质报关单按贸易方式以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并制作进出口报关单目录;
(二)本核销周期内的异地分册;
(三)海关认为应当结合企业盘点数据的,联网企业应当将盘点数据报送海关。
三、海关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特殊情况下,20日内不能审核完毕的,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许可范围:依法批准设立,具有生产能力,注册资本如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进出口备案清单;
3.进出口合同;
4.海关手册;
5.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首次办理)。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初审;
3.审核签发。
许可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机电办
办公地址:世贸中心A座(香港中路6号)2812室(内资)
丰合广场(香港中路12号)C区204室(外资)
联系电话:85918133(内资);85028065(外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10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下称国办发[1999]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四条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二章 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 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名单及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由外经贸部统一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八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第九条 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另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
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 申报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见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走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 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格式见附2)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认真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调整,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目录按照国办发[1999]35号文件的规定另行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限制类商品或C类企业,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第十九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企业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十条 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事先仍需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章 批准证空更及延期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朋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锗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走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配额许可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征管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和原油、成品油等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和配额许可征管理。配额总量由国务院确定,具体分配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照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和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签发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对需跨年度的,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第二十八条 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应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逐日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上报加工贸易进口发证数据。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向外经贸部提供全国的加工贸易进口发证数据(包括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发证数据)。外经贸部将对发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越权、无配额或超配额等各种违规发证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配额管理的,经营企业应凭出口配额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三十条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如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 统计监督及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到期加工贸易业务的核销情况,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统一上报外经贸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加工贸易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经贸部对各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槽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越权、无配额和超配额等违规审批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积极与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后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复出口业务。但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不受一般贸易进口经营分工管理规定的限制,经营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
第三十九条 外经贸部对违犯本办法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审批权;对发证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进口发证权。
第四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的加工贸易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知海关记录违规一次,对情节严惩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所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外经贸进出灵字第212号)等五个文件(清单见附4)同时废止;此前所发其它 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自6月1日起废止文件目录(共5个)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9}外经贸进出灵字第212号)
二、《关于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部委直属公司来加工业务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发第798号)
三、《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21号)
四、《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1998]外经贸政发第193号)
五、《关于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64号)
近日,青岛保税区举行工商系统“首批企业电子营业执照颁发仪式”,这是保税区按照全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进政务公开的一项新举措,它标志着数字保税区建设实现了又一突破。以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起点,青岛保税区将逐步推进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电子政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不断扩大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实现网络环境下的“一体化政府”和“一站式服务”,将为数字化时代的企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为保税区向国际一流投资示范区升级夯实更加坚实的发展基础。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也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汇单证。
但下列四项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A、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B、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C、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D、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
5.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字[1996]8号文件)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 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其中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