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十月 2008
有限责任公司
(1)、3—13人
(2)、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股份有限公司
(1)、5—19人
(2)、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4)、会议召开条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
(5)、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
(6)、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7)、每年至少召开2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不得少于3人
(2)、由合营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由他方担任
(3)、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4)、会议召开条件,2/3以上董事出席/委员出席
(5)、会议表决:一般决议经全体董事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出席董事或委员的一致通过
(6)、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时与合营企业一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不得少于3人
(2)、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董事任期为4年(值得注意)
(4)、会议召开条件,2/3以上董事出席
(5)、会议表决:一般决议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特别决议,出席一致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
(1)、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冻猪肉进口税率由12%降低至6%
财政部下调部分农产品进口关税的消息得以证实。昨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对6类共26个税目商品进口税率进行调整,部分食品、药品、棉花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将下调。
其中,食品、药品等暂定进口税率将从6月1日正式实施。对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则从6月5日开始执行。
部分药品暂免税
根据通知,此次关税调整,食品方面,冻猪肉进口税率由目前的12%降低至6%,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共9个税目商品的进口税率由目前的6%-25%降低至2%-10%;豆粕、花生粕等农产品饲料进口税率由目前的5%降低至2%。而部分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产品的进口税率由目前的3%调整为暂时免征关税。
通知还规定,将对橄榄油和椰子油将执行5%的进口暂定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政策,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相当于将棉花滑准税由5%-40%降至3%-40%,暂定税率实施到10月5日截止。
此外,部分建筑材料以及磁带录像机也在此次进口关税下调的范围之内。
刺激国内消费
财政部表示,此次调整主要是延续以往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降低一些国内生产相对不多产品的进口关税,如婴幼儿食品、橄榄油等食品,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刺激国内增加消费;下调部分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的进口关税则可以更好地满足目前抗震救灾中对这些医药物资的需求。
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文字约定,是两个经营主体之间进行业务往来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业务实施、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都应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阐述;合同是双方合作的真实表述,受法律保护。
企业的合同根据不同的业务形式可分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承包合同、加工合同、代理合同和聘用合同等等。无论哪种合同,其目的都是将整个业务过程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和体现出来,使双方共同遵守、共同执行。因此,合同决定了业务过程。
目前,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聘请了法律顾问,要求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核,通过合同的签订来避免经营风险的产生。但是,很少有企业聘请税务顾问帮助企业设计合同,从合同上来规避税收风险。前面我们已经多次强调: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合同是直接产生税收的根源。因此,企业要想规避税收风险、减轻税负就必须重视合同管理。要达到这个目的,还是要通过对业务过程的调整来解决。
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法律风险
目前,由于我国的增值税链条很不完善,无论在采购还是销售方面都存在发票问题。有的企业要增值税发票,有的不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服务行业、金融行业等都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客户是上述公司就应该开普通发票。但有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增值税发票,这造成了销售市场上发票比较混乱的状况。当采购人员在采购原材料时,常常会出现这家给开的是增值税发票,那家开的是普通发票,由于发票的不同,直接影响到采购方的进项税抵扣,影响了税收负担。这就需要采购人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多动脑筋,合理合法地进行筹划。
[案例1]
青岛桑普机械有限公司(甲)是专业生产取暖设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2004年,甲方公司采购员小王想从上海三利管件有限公司(乙)购进一批不锈钢管件,并与乙方签订了50万元的购销合同。但是,由于乙方属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造成了甲方不愿购买,将合同取消了。
无奈,小王只好到处打听是否有一般纳税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但经多方询问,未果。小王不得不又回来找乙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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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列支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实行按销售净额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而对外资企业,则分成两大类,按销货净额(工业制造业、种植养殖业、商业等)、业务收入总额(建筑安装、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行业)的大小确定一定的比例限额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至少要自己承担4成的业务招待费。这是新税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变化。
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以1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资企业则分别以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比例的列支标准。对于收入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在不考虑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销售(营业)收入就是会计规定所确认的收入。文件同时规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举例:
某企业(内资)2006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根据旧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5‰+(2400-1500)×3‰=10.2(万元),超过列支标准19.8万元(30-10.2)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新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12)。新税法比旧税法多扣除1.8万元(12-10.2)。
如果是外资企业,且为工业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同上例。
如果是服务企业,根据旧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00×10‰+(2400-500)×5‰=14.5(万元),超过列支标准15.5万元(30-14.5)的部分,不得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新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12)。新税法比旧税法少扣除2.5万元(14.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异常跨境资本的加速涌入,让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开始从各个层面围堵“缺口”。
记者近日获悉,外管局正在对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进行全国性大检查,这是其上半年开展的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大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之前,外管局已对贸易项下的资金异动进行了大检查,并于上周推出针对性举措——“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旨在对企业虚假贸易结汇进行严控。
外管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这是一项全国性大检查,本次大检查于3月份在全国各地方分局同时展开,目前已经告一段落。
外汇资本金异常加速涌入
促使外管局做出全国统一检查的原因,是企业近两年来外汇资本金异常加速涌入、并大规模结汇的疯狂作为。
某地方外管局人士告诉记者,他们监测到的异常是,企业的外汇资本金流入不仅规模变大,而且资金到位时间明显缩短。
“以前一般会要求两年内资本金全额到位,企业会在这个时间内将资金分笔注入,但是现在基本上只要商务部批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就到账了。”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不仅资金全额到账提速,而且一些企业开始异常扩大资本金规模。
该局监管中发现,某新注册的外资咨询公司,竟然注册资本金达到数千万美元。监管部门认为,“咨询公司根本不需要如此大规模的资本金,这肯定是非常异常的”。
除了做大外汇资本金规模,并加速资本金到位外,外汇资本金的结汇量也大幅攀升。
某沿海地区外管局人士告诉记者:“从2002年出现人民币升值预期以来,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就开始异常高增长,这个势头在今年达到了峰值。”
就其当地的检查情况看,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量达到了流入量的80%以上,而在2002年这个数字不到50%.
其介绍,与外债和外汇贷款主要用于支付企业流动资金不同,企业资本金结汇后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支付,如采购机器设备、购置土地等,正常年份下,外汇资本金结汇一般会根据其支付进程,而分批分时段进行。
但是,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之下,特别是在去年人民币年升值达到6.9%以来,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开始加速进行。
“基本上,进来之后,就立即想办法结汇了。”地方外管局人士说。
从企业角度,这似乎是一种正常的财务安排。但是,这个过程中,不少企业开始绕开外汇管制,违规操作,达到结汇目的。
资本金结汇有机可乘
商业银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的结汇制度是“支付结汇制”,也就是说,只有提供支付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结汇。但这种意在控制企业无真实支付需求的结汇制度,对企业的结汇管制效果并不理想。
其透露,目前银行对企业的结汇基本“束手无策”。
实际上,从2002年起,我国在经过对20多个省的试点后,从当年7月1日开始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银行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管局变直接管理企业为重点监管银行。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企业只需要向银行提交支付合同,就可以申请资本金结汇。这无疑为企业“钻空子”提供了可能。
“钻空子”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关联公司交易,将资本金结汇后支付到关联公司账上;二是提前支付货款,或者将本来可以按期付款的货物提前全额付清。
而外汇资本金流入及结汇的异常高增长,隐含的正是热钱的影子。
根据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张明博士的估计,热钱从2005年到2008年一季度,除去错误与遗漏项下资金估算,其本金合计收益的累计规模大约达到1.75万亿美元。
但是目前,针对热钱的控制,针对资本项下的资本金结汇并没有更好的治理办法。
外管局人士透露:“较有效的办法是核定资本金结汇的比例,比如根据正常的资本金结汇的数据核定其系数,以此控制结汇规模。”但这个方案的弊端是,要根据不同的行业确定不同的系数,操作成本极高。
另外,有效控制异常的外汇资本金涌入和结汇,亦需要不同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地方政府、商务部、外管局对外资流入的管控达成广泛共识。
市政府令第151号
(2002年12月6日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予以修改,修改后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条 驻七区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支付和管理。驻五市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支付和管理,适时实行全市统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以及实施上述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一)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和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和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十七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协议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制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妇幼保健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信息联网。职工生育的,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施行流产、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确认。
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本办法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本级统筹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3日发布的《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税函〔2008〕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
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决定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
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即第一联为发票联(委托报关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业务联(报关代理单位业务结算),第三联为记账联(报关代理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报关代理业专用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兰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 ×177mm(票样附后)。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内容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合计、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收款单位盖章)、备注。
其中,“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指委托报关代理单位所属信息;“委托书号”是指代理报关委托书编号;“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收取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收费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时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指代理报关单位所属信息。
合计=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
四、《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已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代理报关单位,“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可暂时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下发代理企业使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开票软件由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开发,无偿提供纳税人使用。
(三)付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开全称,不得简称,否则视为无效。
五、《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印制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
附件: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5月23日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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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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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方式不同 |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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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
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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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
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明(验资报告) |
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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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
股东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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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
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 |
为人民币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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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不同 |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 |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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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
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
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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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
无限制 |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