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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
一、社保卡卡号无效或消磁怎么办? 社保卡刷卡时提示卡号无效或消磁,参保人员需持卡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写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同时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社保卡丢失怎么办? 参保人员若不慎丢失社保卡,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电话挂失(24小时服务电话:12333、85719191),挂失时应同时提供姓名、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码或职工编号;办理电话挂失后参保人员应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同时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正式挂失并补卡。参保人员也可以直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同时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正式挂失并补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新卡。 三、社保卡挂失后又找到怎么办? 参保人员丢失社保卡办理电话挂失后,在补办新卡前又找回,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办理,需同时携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由税务、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或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证明; (四)《登记证》和《工作证》; (五)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建设厅核准,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 
外资股权转让还是新设公司?...
问:现一香港独资企业,刚刚成立不久,注册资本6000万元;而我公司是国有企业,双方愿意合资,我公司占25%,出资1500万元.请问是直接购买25%的股权还是重新注册新公司,各个程序是怎样的? 答:您好!初步分析,两种程序都可以: 程序一:股权转让。香港独资企业的股东将25%股权转让给您公司,这样,由外商独资,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报商务部门或外经贸委部门审批,收回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批准证书,持批准证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后办理税务等手续。 程序二:新设公司。由香港独资企业作为一方股东,您公司作为一方股东,两方股东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新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经营限制类经营项目,需要报商务部门或外贸委部门审批,然后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如不经营限制类经营项目,不需要审批,直接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要在商务部备案...
据新华社北京2005年3月8日电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8日透露,4月1日起,我国将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制为备案制。 据介绍,商务部日前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备案办法》对备案机关、程序、变更、注销等作了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不设门槛,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备案运用电子政务,实行全国联网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取消后,商务部将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收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信息数据。此外,《备案办法》还突出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作用。 ...... 
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80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 
无船承运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2]404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事宜。   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的规定,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6]1312号文件规定:   一、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条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称原税法、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新税法及条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旗帜鲜明地 提出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优惠政策,并强化反避税措施。同时把原来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政策,分别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力。本文试从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主要变化的角度,谈些肤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重新定义纳税人 1.“企业”的新界定。新税法及条例对纳税人采用定性的方式进行界定,显得逻辑严密、边界分明。条例规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 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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