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十二月 2008
1、公司申请书目录。
2、公司设立的背景及申请书的编制依据。
3、合营(独资)各方基本情况:合营各方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销售额,资产额,经营状况。
4、合营(独资)企业基本情况:合营(独资)企业名称,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商业类型,商业业态,经营范围,分店数量,合营期限,风险承担和利润分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5、公司设立的必要性:主要是对提高商业经营管理水平、优化城市商业业态结构和布局、促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及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发展以及扩大出口等方面的作用。
6、市场分析:公司及拟发展的商业业态所在城市和商圈经济发展、购买力、商品需求以及已有销售渠道、销售能力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销售对象的确定,对供货方、销售对象和其他商业企业的影响分析。
7、经营规模及营销方式:分店数量、营业面积、销售能力及布局;经营的商品种类,货源情况;进出口商品计划;经营组织形式,采购、配送及销售方式。
8、营销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引进:引进内容及其先进性,引进、消化、吸收步骤,引进设备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外方提取的技术转让及商标、商号使用费及提取年限。
9、公司选址:总部和分店地址,地理位置,交通运输条件,选址依据,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
10、组织机构及劳动定员: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劳动定员,员工培训。
11、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建设或改造投资及流动资金估算,注册资本筹措(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本和总投资之间差额资金来源证明(银行贷款协议或股东承诺函)。
12、综合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3、编制申请书的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14、新设立的公司应随申请书同时报送下列文件:
①投资双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②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③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④拟设立外商投资(独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⑤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应随申请书同时报送下列文件:
①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②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③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④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⑤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6、其他未尽事宜。
17、本“暂行要求”由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许可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许可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成品油仓储企业: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还应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规定。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拟设立企业名称;3.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零售企业须与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4.经营设施证明:批发、仓储企业的成品油油库、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零售企业和加油站的油罐、油罐车、土地、房屋等经营设施证明;5.油库、加油站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证明;6.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7.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还应当提供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的证明;8.加油站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证明;9.企业管理制度。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实地勘查;4.决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英派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0661296, 80661297
对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市经贸委纪委(监察室)
举报投诉电话:85912225
单位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网址:http://www.qdjm.gov.cn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许可条件:
(一)生产许可: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拟生产的产品具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3.厂房设计、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以及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公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其他安全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验收;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检测手段;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测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6.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制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许可: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3.仓库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施等符合国家安全规范;4.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保管员、押运员;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生产许可:1.申请报告;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3.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4.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5.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分别按产品绘制);6.工艺流程图;7.安全设施图(如消防、避雷、防洪等平面布置);8.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施布置图。
(二)经营许可:1.申请报告;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3.仓库竣工验收资料;4.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5.仓库库区平面布置图。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上报国防科工委核发《企业凭照》。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英派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0661296, 80661297
对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市经贸委纪委(监察室)
举报投诉电话:85912225
单位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网址:http://www.qdjm.gov.cn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许可条件: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煤炭批发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煤炭批发企业储煤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零售企业储煤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负责人证明文件;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文件;5.经营场所和储煤场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证件、租赁协议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等)及煤场位置平面图;6.市地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具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验能力,企业与有关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证明;7.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证明。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实地考察;4.报省煤炭办批准,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英派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0661296, 80661297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典当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经贸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四份报市经贸委。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材料审查;3.根据商务部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并集中上报;4.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许可期限:20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商务部批准后20日内发证。
办理机构:青岛英派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0661296, 80661297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一)设立拍卖企业: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从事文物拍卖的,注册资本应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当地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二)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2.年检合格;3.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或实物;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或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
申请材料:
(一)设立拍卖企业:1.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公司章程;4.拍卖业务规则;5.验资报告;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8.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人事变动证明)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9.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设立拍卖企业分公司: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6.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报省贸易办公室审批;4.经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5.到省贸易办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机构:青岛英派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80661234, 80661295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2.有固定的鉴定评估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配套服务设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3.至少拥有1名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注册的旧机动车高级鉴定评估师和3名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4.具有统一规范的鉴定评估操作程序及科学合理的鉴定评估工作程序、方法;5.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拟任法人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3.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审时核对原件);4.《房地产权证》或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和《房产租赁协议书》复印件;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注册资金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和出资协议书(原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鉴定评估师调任、调出单位有关证明;8.检测设备清单。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论证审核;3.回复意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场网点处
联系电话:85911371
对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市经贸委纪委(监察室)
举报投诉电话:85912225
单位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网址:http://www.qdjm.gov.cn
一、位置优越交通发达,区位优势明显
青岛是中国东部重要的海滨城市,也是拥有9000万人口、经济发达的山东省的龙头城市。位于北纬35°35′-37°09′,东经119°30′-121°00′,地处山东半岛,东南濒临黄海,东北与烟台市毗邻,西与潍坊市相连,西南与日照市相接。与日本、韩国、朝鲜隔海相望。青岛是温带季风气候,有具有显著的海洋性特点。空气湿润,雨量充沛,温度适中,四季分明,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年平均气温12.2°C。最热的8月份,平均气温25°C;最冷的1月份,平均气温1.3°C。年平均降雨量775.6毫米。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中国环保模范城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历史背景,使青岛自20世纪20年代就成为享誉世界的观光旅游城市和疗养避暑胜地。“红瓦绿树,碧海蓝天”,典型欧陆风格的多国建筑,构成青岛中西合璧的山、海、城交融的海滨风景线,吸引了众多来青旅游观光、度假、休闲、商务、会展的国内外客人。交通网络便捷发达,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拥有国内航线近百条、国际和地区间空中航线16条,海上国际客运航线4条,高速公路网四通八达,使青岛具有购物辐射全省、旅游辐射全国、飞机到韩国、日本只需1个小时,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的区位优势明显。
二、经济总量持续增大,富有发展活力
青岛是国家计划单列市,享有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下辖7个区和5个县级市,面积10654平方公里,人口710余万人,其中市区238万人。2004年,青岛市GDP达到2163.8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速度15%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年均增长速度15%以上,达到605.5亿元人民币;青岛地区外贸进出口总额269.88亿美元,其中出口157.82亿美元;合同外资67.6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38.17亿美元,累计吸引外商投资企业600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有76家落户青岛;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390.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011.7亿元。“港口、海洋、旅游”为三大特色经济,2004年青岛港口吞吐量达到1.63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14万标准箱,位居中国港口前三名;2004年接待海内外游客 2157 万人次,其中外国人达52.2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183.78亿元。已构建起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成为中国经济中心城市和最具发展活力的城市之一,具备了发展大型购物中心等新型流通业态的经济基础。
三、商业发展环境良好,最适投资创业
青岛作为中国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首批试点城市,商业零售业的对外开放实现了跨跃式发展,表现为以下三个鲜明特点:引进的外资商业层次高。已引入的14家商业零售企业全部是世界500强和著名跨国公司,其中世界500强排名前六位的商业公司,已引入了3家(沃尔玛、家乐福和麦德龙),全市引进外资商业企业的数量居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前列。外资商业的发展势头好。截至2004年末,已引入的 14家外资零售企业全部开业运营,在青岛市区共开设店铺40余处,外资商业实现的零售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了7.6%。商业发展的软环境好。在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著名跨国公司的过程中,青岛市始终坚持一手抓招商引资,一手抓软环境建设,做到了前期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企业建设全方位服务、开工投产后经常性服务,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开发建设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为标志的新型流通业态的商业环境日益成熟.
四、北京奥运会伙伴城市,带来巨大发展机遇
2008年,北京奥运会水上项目–帆船比赛将在青岛举行,届时世界将更加熟悉青岛,青岛也将赢得更多发展机遇。目前正按照远景规划的发展要求,进行奥林匹克水上运动场所的整体规划,争取办成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奥帆赛。以此为契机,加大城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力度,加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力度,加大更新观念、加快发展的力度,使青岛成为最适宜投资创业与人类居住的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型城市,具备了发展大型购物中心的远期环境和现实条件。针对中国零售业发展方向和沿海旅游城市、经济中心城市的特点,将注重 MALL 的时尚、现代、前卫等理念的传输。引进国际著名的大型百货公司、特色专业店、名牌餐饮店、品牌时尚店等零售业态,使未来发展的大型购物中心能体现“规模大、功能多、主题明”等特征。同时,增加室内娱乐、健身、休闲等功能比重,建成中国著名的旅游购物中心、国际时尚中心、休闲娱乐中心、世界美食中心和体育健身中心.
五、市场前景广阔,适宜新型业态发展
从市场条件分析,青岛已迈上人均GDP3000美元的台阶,与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相统一,青岛市场繁荣消费强劲,居民的消费层次、消费内容、消费形态和消费理念等诸方面已发生深刻变化。国际经验表明,在这样新的消费形态下,不仅大型购物中心,而且类似7-11的便利店、专业店等将会有较快的发展速度。同时,也出现了面向便利店、专业(专卖)店等3类消费群体,一是年龄在16-35岁的新生代青少年和中青年消费群体。该群体对于新生事物及流行具有强烈追求与参与意识,消费观念不断更新。二是中高档次收入水平的企业经营者及白领员工消费群体,对于价格因素考虑不多,生活节奏快,晚间作业时间长,追求便捷消费购物。三是旅游区、高档住宅区和大学周围的消费群体。
六、“两主三辅”5处市级商业中心已经形成,为高档百货店和专业(专卖)店的发展提供市场空间
青岛市政府确定了“三点布局、一线展开、组团发展”的大城市发展框架,进一步完善中山路、香港中路、台东、李沧、黄岛“两主三辅”5处市级商业中心及9处区级商业中心的业态布局,营造购物消费多亮点。在业态与业种的基本设置上,市级商业中心主导型商业以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店为主,辅之以大型专业店、专卖店以及文化、餐饮、娱乐等;区级商业中心主导型商业以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为主,辅之以大型专业店、专卖店以及文化娱乐、餐饮等。通过适度引导的方式,促进外资商业到新型业态缺少的城区发展新型流通业,完善业态布局,改善购物环境,拓宽新型流通业态发展的新空间。
(一)接待原则
1、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
2、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原则,有利于增强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的了解。
3、切实维护海峡两岸同胞正当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健康发展的原则。
(二)接待程序
1、掌握对象情况
详细了解和准确掌握接待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和来青目的。对重要人士或团组,要掌握其社会背景、政治态度、经济实力以及来大陆活动的目的、要求等。
2、选定接待方式
根据对象的身份、来青目的等不同民政部确定接待形式和规格。接待形式主要有:非官方或官方接待;不公开或公开接待;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接待;接待整个团组或其中个别人士;行业、专业对口接待或有关部门联合接待。接待规格主要分为一般性接待或重点安排的接待。
3、拟定接待方案
根据确定的接待形式和规格,充分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对重要客人或团组,须事先拟定周密的接待方案(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选排定、注意事项等)如有敏感或疑难问题时,就考虑应变方案及妥善措施。接待方案须经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4、安排领导接见
严禁擅自向台湾方面允诺安排各级领导会见。如需安排市领导会见来访的台湾各人,接待单位应提前将客人民政部及来访意图通报市台办,市台办提出意见后,再由接待单位按程序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论办公厅酌情安排。
各市、区以上领导同志会见重要台湾客人的情况和谈话纪要,由接待单位及时整理后书面报市台办。
5、积极做好工作
接待工作中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理直气壮地宣传我“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下策积极做好影响和争取工作要多组织台胞参观和实地考察,以增进了解,消除疑虑。对于台胞提出的有关下策性问题,要严格按中央口径答复;对于他们有利于祖国统一的意见和建议,要予以鼓励;对于他们的误解和疑虑,要多做解释工作对于他们的错误和挑衅性言论,要表明立场,予以批驳,以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要讲究方式方法,以理服人。
6、总结和汇总情况
各级涉台工作部门应重视做好台胞接待的总结工作对重要人士或团组的接待的总结工作对重要人士或团组的接待情况、效果以及对口胞的反映、要求、心态等,要及时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台办。重要民政部可直报市台办。对带有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书面报市台办。
接待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类材料、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三)接待要求
台胞来青目的及活动内容,大致可归纳为探亲访友、观光旅游、从事经贸、记者采访、各项交流及其它交往等六种形态,鉴于各种活动形态有不同的特点,对接待也有不同的要求。
1、探亲访友
接待探亲访的同胞要认真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热情为台胞排忧解难、提供方便。接待人员应了解台胞在青报临时户口、延期逗留、出入境物品限定、申请定居、婚姻、购置房产、收养子女、就医、入学以及民事、刑事和经济司法等事项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到认真解答,正确指导。
2、观光旅游
凡经营涉外业务的旅行社、宾馆、饭店、观光景点等服务行业,以及民航、海运、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要做到优质服务,文明经营。除安排好台胞的食、宿、行、游、购外,接待人员要多介绍青岛的自然、社会、经济和人文环境,顺乎自然地宣传党和国家的对台方针政策。对台胞在旅游观光中临时要求进行经贸考察活动要主动引导,积极安排;对要求新增其他交流活动要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作安排。未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接待台胞的旅行社,一律不准从事接待台胞的业务。
3、从事经贸活动
对来青考察投资和从事经贸活动的台胞,要积极宣传青岛的投资环境和政策,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相关服务。要把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为我市对台招商引资的窗口,为做好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4、台湾记者采访
对经批准来青采访的台湾记者,由青岛市对口办统一负责接待和管理。有关单位 要按照国务院台办颁布的《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和接受采访。
5、各项交流活动
青台两地在文化、艺术、科技、学术、体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影视、民族宗教、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的交流活动,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实施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接待单位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履行交流项目的报批程序,拟订周密可行的接待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6、其他接待工作
两岸人员交往的范围很广,除接待好从事上述各项活动的台湾同胞外,还要对以下几类特定对象采取相应办法做好接待工作。
(1)台湾知名人士或重要团组;
(2)有一定政治目的来访的台湾在野党人士;
(3)有明确捐赠意愿的台胞;
(4)来青避风、补给的台湾渔船渔民;
(5)回乡寻根祭祖的台胞;
(6)建国前有血债的台胞;
(7)以宗教活动为目的的台胞;
(8)来青处理各种重大伤亡事故或参与民事、刑事诉讼的台胞,等等。
对上述台胞的接待工作均由接待单位商市台办按有关规定进行。
(四)对接待人员的要求和纪律
接待台胞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都很强的工作,对从事接待的工作人员起码的要求是:
1、熟悉党的对台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热爱本职,责任心强,钻研业务,能够正确处理涉外事务;
3、遵纪守法,廉洁勤政、作风严谨、举止文明;
4、掌握接待工作规程,有一定研究分析和综合表达能力。
接待人员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台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做到内外有别。
3、会见台胞须经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进行接待,事后向有关领导汇报接待情况。
4、凡因工作关系而结识的台湾朋友,不能作为私人关系交往。与台胞进行的一切交往活动必须在内部一定范围内公开,往来信函应经领导审核,并登记存档。
5、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不得向工作对象索钱、要物、换汇或委托工作对象办私事。接待馈赠礼品应及时登记上交,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赴台从事经贸交流活动办理程序
1、应邀赴台进行经贸交流的单位或个人须分别于上一年度11月和本年度6月向市台办提交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赴台交流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未列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2、计划项目批准后,组团单位或个人方能填写台方提供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市管以上干部赴台从事交流活动,由所在单位书面向市政府请示,未经批准,不得填写台湾邀请方提供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
3、组团单位或个人接到《台湾地区旅行证》后,按行政隶属关系爱级上报赴台请示。主要内容包括:邀请单位及背景(注明该单位的性质)、与胸联系的主要情况、赴台人员和时间、赴台详细任务和目的、经费来源、主管部门意见。同时上报下列附件:
(1)邀请函(4份)
(2)邀请单位情况简介(4份)
(3)赴台日程安排(4份)
(4)赴台人员审查表(2份)
(5)赴台人员名单(4份,2份盖章、签名)
(6)《入台证》复印件(2份)
(7)赴台工作预案(2份)
4、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赴台人员到青岛市台办接待行前教育。
5、赴台团组或个人持上级部门批件和市对口办《行前教育证明》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赴台手续,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户口簿、身份证;
(3)二寸照片(2张);
(4)《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二)应邀赴台进行经贸以外的各项交流活动办理程序
赴台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储方面交流活动,必须要先立项,后审批。
1、立项。应邀赴台人员接到台方邀请后,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市台办或对台交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立项请示(一式三份)。
立项申请的主要内容:台湾邀请单位(个人)情况简介;被邀请方与邀请方以往联系的主要情况;赴台人员和时间;赴台任务和目的;经费来源;单位意见。同时上报下列附件(一式四份);
(1)台方邀请函
(2)邀请方资信证明
(3)赴台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任职务、赴台名义);
(4)赴台活动日程;
(5)邀请单位情况简介。
项目批准后,赴台人员方可填写台方提供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量请台方邀请人办理《台湾地区旅行证》。
2、审批。赴台人员收到台方《台湾地区旅行证》后,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上报赴台请示;后由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对台交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抄报青岛市台办,按立项程序逐级上报请示审批。
赴台请示的主要内容:台湾邀请单位(个人)名称、简介;赴台团组名称及赴台时间、在香港停留时间;被邀请方与邀请方以往联系的主要情况;团长姓名、职务及团组成员简况;赴台任务和目的;经费来源;行前准备情况;单位意见。同时上报下列附件(除《审查表》、《旅行证》一式两份外,其余均四份):
(1)立项批复;
(2)台方邀请函;
(3)赴台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赴台名义);
(4)《赴台人员审查表》
(5)赴台日程安排;
(6)《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7)赴台活动预案。
3、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赴台人员到青岛市台办接受行前教育。
4、赴台人员持上级部门批件和青岛市台办《行前教育证明》到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赴台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户口簿、身份证;
(3)二寸照片(两张);
(4)《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三)随团(跨地区)赴台从事交流活动办理程序
随中央、省及其它跨地区团组的赴台人员,应逐级向青岛市台办书面申请办理《赴台确认件》。先由随团人员单位根据《赴台通知书》要求,提出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再由主管部门逐级书面上报青岛市台办。同时上报下列附件(除《审查表》一式两份,其余均一式四份);
(1)《赴台通知书》
(2)台方邀请函;
(3)项目立项批复;
(4)赴台日程安排;
(5)赴台人员名单;
(6)赴台人员审查表;
接到台方《台湾地区旅行证》和有关部门《赴台批件》后,方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办理赴台手续,同时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户口簿、身份证及二寸照片(两张);
(3)《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四)非公职人员赴台从事交流活动办理程序
非公职人员是指无挂靠、无主管的经济机构人员和民间工商业者和经济机构人员,台(外)商投资企业所聘我方人员。
非公职人员赴台手续办理程序:
1、由台邀请方办理《台湾地区旅行证》;
2、接到台方《台湾地区旅行证》后,由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向所在市、区台办上报赴台请示。
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邀请单位(个人)情况简介、被邀请单位情况简介和经营状部、赴台人员简部;赴台时间;详细写明赴台任务和目的、经费来源。同时上报下列附件:
(1)台方邀请函(4份)
(2)邀请简介和资信情况(4份);
(3)赴台人员名单及情况简介(4份);
(4)赴台人员审查表(2份)
(5)赴台日程安排(4份)
(6)《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2份)。
3、各市、区接到《请示》后,酌情提出意见上报青岛市台办,由青岛市台办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
4、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赴台人员到青岛市台办接受行前教育。
5、赴台人员到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赴台手续。
需查验材料:
(1)赴台批件;
(2)青岛市台办的《行前教育证明》;
(3)户口簿;
(4)身份证;
(5)二寸照片(2张)
(6)《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五)台湾人士来青从事交流活动办理程序
邀请台湾人士来青进行交流活动由接待单位向台湾来青人员发邀请函。发函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台方应于两个月前向接待单位提申请。
2、接待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请示。
3、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青岛市台办。由市台办根据交流内容商对台交流业务管理部门后,再逐级上报请示。
报告主要内容:邀请单位、台湾被邀请单位情况、台方来青人员名单、来青交流任务和目的、活动日程安排、交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4、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接待单位方可向台湾来青人员发邀请函。
5、台方人员在青举办讲座和培训班,事先应由邀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台办。经市台办同意后方能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