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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十二月 2008

十二/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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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定居申办须知

(一)台胞来青定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海外无子女,无人赡养;

  2、在本市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

  3、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具备以上条件者,到拟定居依附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出定居申请。

  (二)台胞申请来青定居所需材料

  申请所需材料:

  1、定居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拟依附亲属《赡养保证书》(两份);

  3、在台的《户籍眷本》(经公证的影印件两份)

  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影印件两份);

  5、在台有离婚史者,提供原始离婚契约;

  6、新婚者,提供《结婚证》影印件两份;收养子女者,提供《收养公证书》二份。

十二/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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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台遗产须知

(一)申办涉台遗产公证所需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的户籍誊本(原件)、档案证明材料。

  3、其它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遗产情况、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的往来信件、受托人身份及接受委托的信函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要提供遗嘱原件或经公证的影印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籍证件。

  5、经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二)青岛市台胞接待站在涉台遗产继承工作中可提供下列服务

  1、为台属或遗产继承人提供涉台遗产继承的政策咨询及服务。

  2、指导继承人准备公证材料及办理公证手续。

  3、帮助继承人寻找可行的律师或遗产代理人。

  4、协调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各种矛盾、纠纷。

  5、与青岛市公证处、各区(市)台办、国务院台办台湾事务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山东办事处及台湾律师(或代理人)等单位和个人的沟通联系,掌握办理情况,协调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

十二/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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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来青投资申办程序

在青设立台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大陆产业发展政策,按以下程序申办:

  (一)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申办程序

  需查验的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申请报告

  2、名称登记核准(市工商局)

  需查验的文件:

  (1)组建负责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3)合营各方合法开业证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市外经贸委)

  需查验的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呈批文件;

  (2)有关附件:水、电、环保部门的证明;

  (3)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材料。

  4、合同、合同附件、章程审批(市外经贸委)。

需查验的文件:

  (1)青方企业合同、章程的呈批文件;

  (2)合同、合同附件、章程;

  (3)合营各方有效注册登记;

  (4)如台方以个人名义投资者需查验身份证明;

  (5)合营各方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及简历

  (6)合营各方投资者银行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7)厂房租赁或购买协议、合同;

  (8)授权书(合同、章程是非法人签署则需要);

  (9)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约证书;

  (10)市规划部门规划定点通知书(房地产项目则需要);

  (11)国有资产评估证明;

  (12)合营企业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及原材料辅料清单;

  (13)前1、2、3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

  (14)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5、领取批准证书(市外经贸委)

  需查验的文件:上述所列全部文件。

  6、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工商局)

  需查验的文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批复文件;

  (3)批准证书副本正件;

  (4)合营各方资信证明;

  (5)董事会成员名单、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任职)书;

  (6)厂房租赁合同、国有资产评估登记证明、场地使用证明;

  (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材料。

  (二)台商设立独资企业申办程序

  1、名称登记核准(市工商局)

  需查验的文件:

  (1)组建负责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3)合营各方合法开业证明;

  2、设立企业审批(市外经贸委)。

  需查验的文件:

  (1)投资者向所在地外经贸委提交设立企业的申请报告;

  (2)设立企业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水、电、环保证明;

  (4)企业的章程;

  (5)投资者有效的资信证明;

  (6)投资者营业执照(如属个人投资需出具投资者身份证明);

  (7)投资者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如属个人投资则不需);

  (8)厂房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

  (9)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或董事会成员简历;

  (10)企业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及原材料辅料清单;

  (11)土地使用预约登记;

  (12)市规划部门规划定点通知书;

  (13)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3、领取批准证书(市外经贸委)。

  需查验的文件:上述所列全部文件。

  4、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工商局)

  需查验的文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批复文件;

  (3)批准证书副本正件;

  (4)合营各方资信证明;

  (5)董事会成员名单、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任职)书;

  (6)厂房租赁合同、国有资产评估登记证明、场地使用证明;

  (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材料。

  (三)办理加工贸易程序

  1、携带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加工贸易合同,到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企处办理。

  2、填写下列表格:

  (1)《加工贸易资格审查表》

  (2)《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

  (3)《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

  (4)《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5)《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以上一切事务,均可委托青岛市台办下设的青岛市商务促进会全程承办。

台湾居民在青岛任职居住,可到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暂住和多次出入境签注。申办期限最长为五年。

  申办暂住和多次出入境签注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或加盖单位章和签证表。申请报告或签证表主要内容:申请人在青工作单位内的身份、合同期限、居住地点和所需办理证件的名称。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交验正本。(青岛市劳动局办理)。营业执照登有该人名字者,免《就业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业经青岛市工商局年审)

  4、国际旅游人员健康检查记录证明(青岛市卫生检疫局办理)。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交验正本。

  6、台湾“护照”复印件。

  7、2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8、《企业情况登记簿》(由单位所在区、市公安局颁发)。

  9、审核证明(由该单位所在区、市公安局出具)。

  10、该人随行实用性办理暂住和多次出入境签注,需提供以下材料:(1)该人在青的暂住或多次出入境签注证复印件,交验正本;(2)亲属证明:户籍证明,或结婚证明,或出生证明。

  11、填写《台湾居民暂住申请表》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多次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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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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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资程序

青岛市台办内设青岛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受理台商投诉,实行24小时服务。

  (一)投诉。台商本人或其代理人(持委托书)到青岛市台办内设的青岛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进行投诉。

  投诉必须有书面材料,作为立案和办安的依据。投诉材料中必须如实写明投诉对象、事情经过、争议要点、相关证据、投诉请求等情况。并提供本人或代理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二)受理。台商投诉材料同时报送多个部门时,应明确主送部门,由主送部门受理;未明确主送部门的,由安要地的台商投诉协调机构先行受理。已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台商投诉案件,台商投诉协调机构不予受理,但可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三)协调。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在接到台商投诉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受理情况,并根据投诉材料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协调,依法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

  (四)结案。对受理的一般性台商投诉,2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答复处理结果;因投诉事项复杂,25个工作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者通报处理进展情况。

审批依据: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

  审批条件: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符合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借用国外贷款500万美元以下;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4、初步落实了规划、土地、建设资金及其他外部建设条件等。

  申请材料:项目建议书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预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土地相关批件复印件;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资信证明;4、国内合资、合作项目应附合资合作意向书、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5、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附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6、资金筹措方案;7、要求的其他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证明或银行借款承诺书;4、土地、规划、环保、消防、劳动、卫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意见;5、要求的其他附件。

  审批程序:1、受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2、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3、审查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批复。

  审批时限:20日

  办理机构:相关业务处室   联系电话:8591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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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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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

审批依据:《国家计委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审批条件:1、青岛市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到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地区)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国家综合平衡是指申请使用国家政策性资金,或申请使用列入国家外债规模指标,或申请使用发行有价证券募集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金融机构或企业提供担保,项目产品返销国内或项目所需技术、设备及原材料等属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下同)的非贸易性项目;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申请材料:1、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主管部门转报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到境外考察的详细情况报告;合资、合作项目须提交合资、合作项目意向书及投资各方资信证明;我驻外机构对双边关系和主要投资环境方面的意见。2、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阶段:主管部门转报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所在国、当地政府有关项目相应规定的优惠政策;贷款单位贷款意向书(包括国内、国外);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交合资、合作公司合同、章程;其它附件: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及风险审查的意见;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需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自备资金落实情况和金融机构贷款安排意见。

  审批程序:1、受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2、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对项目评估论证;3、审查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批复。

  审批时限:20日

办理机构:外经处    联系电话:85911449

审核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的通知》

  审核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青岛市经济以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外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外资直接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借用国外贷款500万美元及以上;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4、初步落实土地、规划、建设资金及其他外部建设条件等。

  申请材料:项目建议书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预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土地相关批件复印件;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资信证明;4、国内合资、合作项目应附合资合作意向书、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5、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附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6、资金筹措方案;7、要求的其他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证明或银行贷款承诺书;4、土地、规划、环保、消防、劳动、卫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意见;5、要求的其他附件。

  审核程序:1、受理申请;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4、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批复,转发项目单位。

  审核时限:20日

  办理机构:相关专业处室    联系电话:8591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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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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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

审核依据:《国家计委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审核条件:1、青岛市辖区内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地区)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或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非贸易性项目;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申请材料:1、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主管部门转报文件或项目单位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到境外考察的详细情况报告;合资合作项目须提交合资、合作项意向书及投资各方资信证明;我驻外机构对双边关系和主要投资环境方面的意见。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主管部门转报文件或项目单位申报文件;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所在国、当地政府有关项目相应规定的优惠政策;贷款单位贷款赣书(包括国内、国外);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交合资、合作公司合同、章程;其它附件;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及风险审查的意见;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需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自备资金落实情况和金融机构贷款安排意见;需国家综合平衡条件的项目,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审核程序:1、受理申请;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3、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批复,转发项目单位。

  审核时限:20日

  办理机构:外经处   联系电话:85911449

审核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

  审核条件:1、符合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属青岛市辖区内借用国外贷款进行建设的内资项目;3、项目单位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实体;4、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复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材料:1、主管部门转报文件或项目单位申报文件;2、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4、由财政担保或还款的项目,需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承诺担保或还款函件。

  审核程序:1、受理申请;2、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转报国家发改委;3、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批复,转发项目单位。

  审核时限:20日

  办理机构:外经处   联系电话:8591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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