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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一月 2009

一/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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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证件重新发放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证件遗失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审查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是否真实。
  2、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准重新发放证件,税务登记证件需进行工本费收取。
  3、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一个定额执行期结束之后60日之内或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3日内进行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申报
  (1)审核《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分月汇总申报,在系统中录入申报表信息,需要补缴税款的打印完税证明,税款入库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返回纳税人。
  2.资料归档
  

·

   一、业务概述
  开展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出口企业,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 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委托加工的提供)
  4. 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料件进口以后,如果是自行加工的,在进口料件登记入帐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如果是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的,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受托加工企业,由受托企业凭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工缴费的免税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 ·

 领用

  一、业务概述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其发放证明单,同时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二、法律依据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采购葡萄酒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从系统中查询是否是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2)审核《<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发现问题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发放《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3.资料归档  

核销

  一、业务概述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购货方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购货,销货方填写证明单后,购货方携带销货方退回的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手续。
  二、法律依据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
  2.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购货方是否按照规定提供《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和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
  (2)审核《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核准
  审核无误,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葡萄酒购货证明单》核销手续,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3.资料归档  

·

   一、业务概述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交由受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办。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 载有《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收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调阅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信息,以及纳税人报送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确认纳税人是否无建帐能力。
  2.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是否确无建账能力,符合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条件。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 ·

一/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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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普通发票代开

   一、业务概述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2)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是否符合代开范围;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开具普通发票货物的范围;通过系统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2.核准
  对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根据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于免税的项目可以直接代开普通发票。
  3.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在后续管理环节,还需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或社团组织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免税收入明细资料进行审核,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中规定的条件。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转业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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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税务行政赔偿

   一、业务概述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赔偿申请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审核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是否在规定时限,申请赔偿的主体是否合法;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查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法制部门对受理环节转来的申请资料中赔偿申请的具体要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确定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等,审查完毕后制作《赔偿申请书审查表》。
  赔偿申请及审查表经审理完毕后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经审批后送赔偿请求人。
  (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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