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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一月 2009

  31户国有大型企业、4户民营企业和10户外资企业日前被确定为国家税务总局首批定点联系企业,成为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实施具体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定点联系企业见面会,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力出席并讲话。他介绍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总局层面建立定点联系企业制度,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直接承担对部分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参加见面会的45户企业是首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此次见面会为标志,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制度正式启动。
  王力表示,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坚持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下,提出了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理念。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就是贯彻这一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在税收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税收管理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以加强对大企业、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为突破口,调整现行税收管理模式,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专业化管理,克服过去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上存在的管理的专业性不强、服务的针对性不够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从国际上看,区分不同纳税人的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并着重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也已成为税务管理的国际趋势。
  会上,王力向45户定点联系企业的代表介绍了对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初步考虑:一是及时受理和解决企业涉税诉求,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将着重关注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增值税转型等重大改革中,大企业遇到的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二是帮助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制定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三是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实施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总局将制定企业内部控制测试评价方法与标准、分行业的大企业纳税评估规程等,以推动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王力向参会各方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加强与大企业管理司的联系和合作,对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希望大企业管理司切实担负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责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涉税问题。税企双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气会、研讨会、论坛等形式进行互动沟通。大力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创新,积极探索和实践适合我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三是希望定点联系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与总局大企业管理司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省以下税务机关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总分机构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星高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代表在见面会上发言。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大企业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领导出席了见面会。会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张志勇主持。他在会上介绍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近期工作安排。
  据了解,首批45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2007年缴纳的税款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3%左右。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适用范围: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申请不征税的境外劳务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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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或者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发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完税证明遗失时使用),2份
  2.《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时使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或车购办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辆变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3)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4)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补办的,车主应在遗失声明登报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2.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发完税证明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或《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完整,内容填写准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换(补)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通过系统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1.案头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实地调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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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通知明确,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通知还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如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从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从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税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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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停业登记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
  2.受理审核
  (1)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
  (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5)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
  3.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国有森工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录入资料
  (1)审核《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取以下内容,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相关申报资料
  通过以上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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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必须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税控发票。同时,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审批确认。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时,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如案头审核存在疑点可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的申报征收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与《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相符。
  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存在疑点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可通过实地查看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场地、经营规模判断与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是否相符。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一份《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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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12月8日~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五项重点任务。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明年经济工作的五项重点任务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在谈及明年经济工作的第一项重点任务时,会议提出,要较大幅度增加公共支出,保障重点领域和重点建设支出,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实行结构性减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对“三农”、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先进装备制造业、服务业、中小企业、重大改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和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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