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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申请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通过系统调阅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
  (2)审核《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有误或者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工商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是指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辅导期或暂认定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审核暂认定期限或辅导期是否到期;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发现问题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录入系统,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会计身份证明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税务登记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6)房屋租赁合同
  (7)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与上述资料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主要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根据审核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返还纳税人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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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允许纳税人继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规定预缴税款之后,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无误的,根据计算的预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2.核准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调阅以下内容,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增值税申报信息
  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核准纳税人增购发票。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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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2.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3.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4.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适用于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的纳税人)
  5.《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7.《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8.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9.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0.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2.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6.重点税源企业报表(重点税源企业)(一式一份)
  17.纳税人如果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用于抵扣税款的,应当报送录有抵扣发票信息的电子申报软盘
  18.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提供)
  19.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
  (5)确认税款是否入库(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
  (6)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报税业务;
  (7)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8)“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的,按照规定处理。
  (9)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办理税控IC卡解锁处理。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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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新设立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的,调阅房屋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场地的,调阅租赁协议复印件
  (5)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上述资料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井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根据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返还纳税人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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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起,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就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一般纳税人认定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1月1日,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实施细则规定原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小规模纳税人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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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3、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进项税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产品油批发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一般纳税人。
 
7、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的新半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期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
 
8、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天内可以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经税务局核查,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若超过30天未提出申请者,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9、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等,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10、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供货合同复印件(供货额大于180)

2、 销货合同复印件(销售额大于200)

3、 长期供货证明原件(见样本)

4、 供货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供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的那页纸也需提供复印件)

6、 保险柜发票原件

7、 出纳会计、主管会计、法人代表、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 注册资本的进帐单以及转资单(原件)

9、 房产证、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0、章程复印件

11、自己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2、 出口企业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权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13、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表(2)(百福润准备)

14、 实地核查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外地人提供暂住证原件

15、劳动备案花名册(崂山区需要)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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