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捷邦交通安全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孔月佳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25号
委托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捷邦交通安全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月佳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倪海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5日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为自己和他人生产、加工、制造或出售广角镜成型制造设备及其产品,并约定被告将永不再参与上海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捷阡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也不得参与其他任何广角镜生产公司的经营或管理活动,并于协议签订后六十日内完成其在拓捷阡公司出资转让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同时协议还约定如被告违反本协议,为自己或他人生产、加工或出售广角镜成型制造设备及其产品,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在名义上从拓捷阡公司退股,实际上仍持有上述公司的股权,并依然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依然为他人及以自己或由其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