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专用发票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允许纳税人继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规定预缴税款之后,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无误的,根据计算的预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2.核准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调阅以下内容,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增值税申报信息
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核准纳税人增购发票。
3.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
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③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④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2)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3.资料归档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2009年第一号公告,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国家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了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之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现在不少小规模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往往忽视了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贵单位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完全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般纳税人的购货单位取得代开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降低购货成本,贵公司也可以扩大产品销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做法是:
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但主管税务机关只能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要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也应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规定,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程序
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办发〔2004〕1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不再由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纳税人应按下列程序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2.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应提交的材料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为准。
据了解,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还要求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购销合同复印件和购货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代开专用发票岗确认申报征收岗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合,按照申报单、完税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即4%(商业企业)和6%(工业企业)。
三、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取得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不必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按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为准。
四、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的处理
1.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2.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双定户申请代开发票如何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