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英派 | 青岛公司注册–青岛代理记账

TAG | 企业所得税

   一、业务概述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

   一、业务概述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在后续管理环节,还需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或社团组织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免税收入明细资料进行审核,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中规定的条件。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规定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类别、项目,以及具体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列入《目录》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7大类,具体又包括民用机场新建项目、铁路新线建设项目、公路新建项目等18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提出要求,加强组织、信息化、人才队伍”三个保障”,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合理界定总局、省局、市地局和县市局等各级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的职责,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形成分工明确、指导有力、管理到位、上下协作、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要推进国地税联动、与外部门间配合、国际性合作的协同配合机制建设,加大稽查和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推进反避税等工作。要重视中介机构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借助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水平。
  加强信息化保障。按照金税三期工程的总体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保障。一是加快符合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的专项应用功能建设,完善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审核审批、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的功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全面的信息化管理。二是抓紧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交换平台。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交换信息的内容、格式和时限。各省局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按规定打包上传总局,由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即时互通和共享。三是开发包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采集软件,加快制定相关业务、技术和数据标准,各地使用的企业端软件要符合统一标准,总局将开发包括各税种管理在内的基本的纳税人端软件,免费供各地选用。
  加强人才队伍保障。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人才队伍保障。一是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二是要分层级、多途径培养实用型的专业人才。三是要保持人才队伍活力和稳定。  

·

   一、业务概述
  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经贸[20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2)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审核《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免税收入明细资料,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中条件。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从事该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农产品的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此次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包括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诸多农产品初加工种类。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正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有关部门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据了解,虽然我国是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主要的农产品如粮食、油料、水果、肉类、蛋类、水产品等总产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供应的结构性过剩问题仍比较突出,农产品加工转化工业发展滞后,造成农产品出路少,产品增值低,农产品缺乏稳定的产业转化基础,导致农民增产不增收,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当前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仍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加以扶持。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获得或缴纳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款,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直接投资。
  通知还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费用,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通知同时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一、业务概述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并采取一站审核程序,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纳税人支付运费时,提供免税证明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有关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外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
  3.委托书(原件)和境内受托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境外船运公司发票和提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所得税待遇时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企业,符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否出具免税文件;
  2.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返还纳税人两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 ·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于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纳税人按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一般企业用)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4.《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一般企业用)
  5.《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保险企业用)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
  7.《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三)
  8.《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四)
  9.《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
  11.《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
  12.《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八)
  13.《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
  14.《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一)
  15.《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二)
  1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三)
  17.《坏帐损失明细表》(附表十四(1))(一般企业用)
  18.《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2))(金融保险企业用)
  19.《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附表十四(3))(金融保险企业用)
  20.如果纳税人涉及到以下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年度申报时还应报送:
  (1)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发生改变的情况说明
  (2)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或批准文件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
  (3)纳税人为工效挂钩企业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说明
  (5)要求享受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6)认定业务取消后,纳税人应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
  21.境外所得税纳税证明和税收减免法律规定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认定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严格审核,确认其符合资格条件的,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确认其实际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虽经有关部门认定了资格,也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已实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实行自动录入和比对;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 ·

   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此项业务事项延长至2008年底。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入明细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Older posts >>

Theme Design by devolux.nh2.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