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售付汇证明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适用范围: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申请不征税的境外劳务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适用范围: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项目收入,如外国企业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但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等。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机关相关免税文件复印件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等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明、境外人员来华工作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对出具不征税凭证的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及税收协定及安排的规定;
2.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税的,是否已按现行税法规定报经有权机关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并采取一站审核程序,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纳税人支付运费时,提供免税证明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有关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外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
3.委托书(原件)和境内受托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境外船运公司发票和提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所得税待遇时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企业,符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否出具免税文件;
2.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返还纳税人两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适用范围: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建筑、安装、设计、咨询、代理等;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我国并按我国税法规定需征税的各项收入,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入等。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信息;
(2)税票信息。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需购付汇的项目按现行税法规定是否应征税;
(2)应征税的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税;
(3)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是否真实有效。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适用范围:企业税后分配的股息。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董事会分配股息有关决议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当年应缴已缴所得税缴款信息;
(2)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3)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批文信息。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是否真实;
(2)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并加盖公章,交给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适用范围:
(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六)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七)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免税文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税的,是否已按现行税法规定报经有权机关审批;
2.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3.应征税的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税;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制作《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