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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第八条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九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商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商标主管部门对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审查,实行分级管辖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商标局审查;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省级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进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进行商标评估: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第八条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九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商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商标主管部门对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审查,实行分级管辖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商标局审查;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省级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商标评估机构的条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后,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商标评估机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指定评估资格。
被取消指定评估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指定评估资格。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从世界各国关于商标的规定来看,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商标必须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2)商标必须具有可视性,具体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3)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具备这些要素的标志才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对“商标”完整的法律定义应该是:商品的生产(包括制造、加工、拣选)者和经营者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包括字母、数字)、图形、线条、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用以区别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的可视性标志.
拉脱维亚的商标与专利的注册,是由拉脱维亚专利局(PatentOffice)根据拉国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及拉脱维亚专利法、商标法等法规进行管理。
专利局是拉国内阁设立的、在司法部监督之下的独立的国家机构,其活动必须遵守《专利法》及内阁颁布的法令。专利局接受并审核自然人、法人依法保护其发明、工业设计和商标的申请,授予专利,颁发证书,并负责收集、保存与专利、商标注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其具体职责如下:
在其业务范围内,通过有关专利、商标的规定,并对其做出解释,指导有关工作;对于自然人和法人交纳注册费等方面提供建议及咨询服务;发表官方公告;审核并注册专利、商标;与本国、外国及国际上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进行合作。
拉脱维亚专利局设有专门的专利和技术图书馆,并有一整套电脑网络对商标、专利的注册文件进行现代化管理。
在1994年之前,拉国已创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基础。1993年1月21日拉脱维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同年9月7日,拉恢复其在巴黎同盟(即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的简称)的成员国地位,并重新加入《巴黎公约》(即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的简称),同时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10月28日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拉国签署了一份关于协调商标法律的新的国际条约。1995年拉国加入《马德里公约》(1891年4月14日生效的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的公约)。
此外,1994年拉国还与欧洲专利组织在专利领域合作方面签署了合作协定,这是拉国加入欧洲专利公约的重要一步,拉国与美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关系方面的协定在1995年1月20日生效。目前,拉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
1993年5月颁布实施的《拉脱维亚商标法》的有关条款对商标注册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向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商标的优先注册权;对申请的初步审核,正式审核及商标的最终注册;发布注册公告;对已注册商标的异议及其审核;商标注册上诉案的受理;商标的期限及其展延;商标的更换等。
1995年4月生效的《拉脱维亚专利法》的有关条款对专利注册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发明的优先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核;接受申请的公告;申请的正式审核及专利的授予;对已注册专利的异议等。
在以上两个法规中均明确规定,当拉脱维亚国内有关法律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时,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1995年7月14日拉脱维亚设立受理上诉委员会(BoardofAppeal),标志着工业产权保护领域管理体系的发展已基本完成。该委员会隶属专利局,是为解决有关专利争议而设立的,它根据司法部通过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受理上诉委员会对商标注册的决定逐渐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从而明显地减少了上诉案的数量。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反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中国是一个商标大国,中国的商标注册量目前已经名列世界第一;中国又是一个品牌弱国,全球最有价值的100个品牌,中国至今榜上无名。
可见,商标与品牌并不能够划等号,两者是从不同角度指称同一事物,它们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生活中,很多人常常把这两个概念混淆,认为商标注册后就成了一个品牌,其实,注册商标要成为一个真正的品牌还要经历一个艰辛漫长的过程,就像修建万里长城。
一、品牌同商标的定义
品牌(brand)一词来源于古挪威文字brandr,它的中文意思是“烙印”,在当时,西方游牧部落在马背上打上不同的烙印,用以区分自己的财产,这是原始的商品命名方式,同时也是现代品牌概念的来源。
1960年,美国营销学会(AMA)给出了对品牌较早的定义: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和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
而商标(trademark)是指按法定程序向商标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予以核准,并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品牌或品牌中的一部分,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皆不得仿效或使用。
可以看出,品牌的内涵更广一些。
二、商标是品牌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把品牌比作一个巨大的冰山,商标只是冰山露出水面的一小部分。
商标是品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是品牌的标志和名称,便于消费者记忆识别。但品牌有着更丰厚的内涵,品牌不仅仅是一个标志和名称,更蕴含着生动的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品牌体现着人的价值观,象征着人的身份,抒发着人的情怀。例如,可口可乐的品牌内涵远不止是“可口可乐”这几个字构成的标志和名称,它体现着美国几代人“乐观向上”的美国文化。奔驰则象征着拥有者的“成功和地位”。
品牌起名字和标志设计只是品牌建立的第一步骤,真正打造一个卓越品牌,还要进行品牌调研诊断、品牌规划定位、品牌传播推广、品牌调整评估等各项工作,还需要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积累品牌资产,并且年复一年,持之以恒,坚持自己的品牌定位,信守对消费者所作的承诺,使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历久不堕。
三、商标是一个法律名词,品牌是一个经济名词
商标和品牌都是商品的标记,商标是一个法律名词,而品牌是一个经济名词。品牌只有打动消费者的内心,才能产生市场经济效益,同时品牌只有根据《商标法》登记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其他任何个人或企业的侵权模仿使用。
例如,“海尔”既是一个商标,又是一个品牌,“海尔”商标的价值表现为法律意义上的专用权和垄断,而“海尔”品牌的价值则表现为该品牌的市场份额和超额利润率。
商标的法律作用:
1、通过商标所用权的登记注册、转让、许可、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获取运用商标所有权,并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约束促使商品生产经营者维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
品牌的经济作用:
1、品牌是一种商品质量信誉保证,有利于消费者辨别商品,赢得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信赖,让消费者买了放心,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购物效率。
2、品牌是使企业避免陷入单纯同质化价格竞争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市场竞争日趋同质化,一个企业的产品、品质、技术、管理、渠道、服务以及流程等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模仿,但是竞争对手无法复制一个品牌。一个卓越的品牌就意味着企业长期的成功营销和利润,意味着产品的高附加值。例如美国耐克与青岛双星运动鞋制造成本只差3—5美分,然而两者的市场价格却相差5倍。
3、品牌可以体现展示一个人的身份、个性,坐奔驰的和坐夏利的,喝茅台的和喝二锅头的绝对不是一种人,所以使用什么样的品牌,基本就表示你是什么样的人,品牌往往体现一个人的身份地位。
四、 商标掌握在注册人手中,而品牌则植根于消费者心中
商标的所有权是掌握在注册人手中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转让、许可自己的商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别人侵权使用自己的商标。但品牌则植根于广大消费者心中,品牌巨大的价值及市场感召力是来源于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偏好和忠诚,如果一个品牌失去信誉,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品牌则一文不值。例如,秦池、春都就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使去了消费者的信任,结果虽然风光一时,但最终难逃很快覆灭的厄运。所以说,品牌经营实质上是企业在消费者心中不断存下去的,未来可以顺利拿回来的一大笔信誉存款,是建设一座立于现在、功于未来的商业信用宝库。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图形?常用来表示某个商标经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
企业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以后,就享有使用某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的专用权,这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因此,商标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名词,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当时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商标的分类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品种越来越多,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因而对商标种类的划分标准和角度也是多种多样的。商标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种类:
1、根据商标的结构分类,可划分为文字商标、记号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功能和用途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来分类,可划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4、根据商标的管理来分类,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5、根据商标的使用状况来分类,可划分为使用商标和备用商标。
6、根据商标的寓意来分类,可划分为有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
7、根据商标的市场信誉程度来分类,可划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8、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划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
商标的作用
商标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排除社会的政治、经济因素对商标的影响外,商标一般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
在现代商品市场上,同一商品有成千上万的生产厂家。因此,消费者如果熟悉了商品的商标,也就知道是哪家企业生产的商品。这就如同一个人的脸象征一个人一样,商标作为商品的脸,成为某一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与商品荣辱与共,代表商品的信誉,同时直接关系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评价。企业也因为有自己独特的商标而显示出自己的与众不同,进而使整个市场呈现出内在的活力。这是商标最本质、最基本的作用。
2、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商品质量的不同
消费者依据什么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呢?无疑是根据这些商品的商标信誉去选择,而商标信誉同商品质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企业使用商标,就等于在商品质量保证书上签了字,商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可以依其商标找到生产厂家,从而加强了消费者对企业的监督。有利于增强企业责任心,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努力争创名牌。
3、便利于消费者认牌购货
由于商品品种繁多,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花色、特点等各不相同,如果商品没有商标去供人们认识区分商品,那将出现十分混乱的局面,消费者将在五花八门的各色商品面前不知所措,无所适从。企业用商标把它们区分开来,使消费者根据商标去识别商品、认牌购货,节约了消费者的购物时间,增强了消费者的购物信心,引导了消费者的购物取向。同时商标也成为消费者同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联系的纽带。
4、有利于商品广告宣传
商标作为一种标志体现了商品的质量和信誉,自然也就成了商品广告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利用商标宣传商品,言简意赅、醒目突出、便于记忆,能够增强广告效果,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以吸引诱发其“从速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创名牌、扩大销路的效果。很多成功的广告都反复强化其商品的商标,如“新飞”牌电冰箱的电视广告,通篇广告的歌词只有一句:“新乡菲利浦,新飞。”再配以动人的画面,就给观众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其他驰名商标的广告如“松下电器”、“金利来”、“东芝”、“可口可乐”等都将其商标的宣传放在了广告最醒目的位置。
5、有利于美化商品
一个设计美观的商标,等于给商品穿上了一件漂亮的外衣,可以增加商品的美感,提高商品的身价,扩大商品的销路。如南京生产的“芭蕾”牌珍珠霜的设计,极具现代风格,轰动了香港市场,赢得了消费者喜爱,一下子就成为了名牌商品。又如“标志”牌轿车的商标、“霞飞”化妆品的商标都很富美感,为其商品增色不少。当然,商品最重要的还是质量,只有在质量过硬的前提下,把商标设计得美观一些,才能真正增强竞争能力,相反,如果商品质量差,就是把商标设计得再美,也是无济于事。
6、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
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很大发展,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在国际贸易中,商标是极为重要的,国际间的贸易离不开商标,尤其是对西方国家的贸易。在出口商品上使用商标,并及时在外国进行商标注册以得到对商标的法律保护,这对维护商品在当地的合法权益,扩大出口,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商标还标志着出口商品的技术水平,表明商品的质量,代表国家的生产水平和信誉,能起到促进外贸的作用。树立商标信誉,在国际上争创驰名商标,对加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很有益处。以前,我国在这方面注意不够,以致有的名牌商标被人冒用或抢先注册,造成很大的损失,这在今后是值得汲取的教训。
7、有利于开展正当竞争
商标是商品信誉好坏的标志。信誉好的商标,竞争力强,其结果必然生意兴隆;信誉不好的商标,竞争力弱,其结果必然是生意萧条。商标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至关重要,一个有信誉的商标,对于提高商品竞争力、打开商品销路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商品在市场上接受社会检验和监督,参予竞争,这种市场竞争是商品品种、质量、价格等多种因素的竞争,而这些信息则是通过商标这一桥梁传递给消费者的,所以,企业在市场上的公正竞争,必须借助商标的参予。商标的广泛使用,把企业推向市场,而企业则成功地运用商标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同时激励企业提高商品质量,增加品种,创立和保持驰名商标,以商标这种简明有力的形式展开公平竞争,开拓市场,引导消费。
总之,商标是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参加国际间市场竞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一个有力工具。
商标的特征
1、显著性。商标为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竞争性。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5、依附性。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6、可视性。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的注册
几乎任何东西都可以注册成商标。商标可以是文字、字母和数字,或它们的组合。构成商标的可以是图形、颜色、符号、立体标记(例如商品的形状和包装)、有声标志(例如音乐声或声音),也可以是香味或具区别特征的颜色。
商标除了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来源,还有其他种类的商标。集体商标为某协会所拥有,该协会的成员用集体商标来标明其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该协会所确定的其他要求。这些协会中有代表性的有,会计师协会、工程师协会或建筑师协会。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达到某些规定的标准的商标,但不限于仅由任何成员使用。任何人只要交验有关产品达到若干规定的标准的证明,即可取得证明商标。例如,用于干酪的英国商标“斯第尔顿”即是一种证明商标。
商标的注册程序
首先,必须向适当的国家或地区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必须有一份申请注册的标志的清晰图样,包括任何颜色、形状或立体特征。该申请书中还必须列出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该标志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才能作为商标或其他类型的标记受到保护。该标志须有显著性特征,使消费者能将其作为识别某具体产品的标志加以区别,并与识别其他产品的其他商标区分开来。该标志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
最后,所申请的商标权不得与已经授予另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相同或相似。这一点可以通过国家局的检索和审查,或通过提出相似或相同权利主张的第三方所提出的异议,予以确定。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对商标进行注册并加以保护。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均有商标注册簿,其中载有关于所有注册和续展的全部申请资料,为审查、检索和可能由第三方提出异议提供便利,但商标注册的效力仅限于所涉的一个国家(或,属于地区注册的,几个国家)。
为了避免非要在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分别注册不可的情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行一种商标国际注册制度。该制度的依据是两部条约,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与该一部或两部条约的成员国有某种联系(通过国籍、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人,根据在该国商标局进行的注册或提出的申请,可以取得在马德里联盟部分或全部其他国家有效的国际注册,目前,有6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一部或两部协定。
1、显著性:指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注册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商标权。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注册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注册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可以有偿转让。
4、竞争性:指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