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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月20日起1.6L及以下车按5%征收购置税
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
10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
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号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汽车产业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会议认为,汽车、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涉及面广、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制定实施汽车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计划,对于推进汽车、钢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必须实施积极的消费政策,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推进企业联合重组,以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加强自主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一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二要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
三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今后3年中央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
四要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推动电动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化。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大中城市示范推广。
五要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加快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完善汽车消费信贷。
会议指出,加快钢铁产业调整振兴,必须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推动钢铁产业由大变强。一要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落实扩大内需措施,拉动国内钢材消费。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二要严格控制钢铁总量,淘汰落后产能,不得再上单纯扩大产能的钢铁项目。三要发挥大集团的带动作用,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和特大型钢铁集团,优化产业布局,提高集中度。四要加大技术改造、研发和引进力度,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专项资金,推动钢铁产业技术进步,调整品种结构,提升钢材质量。五要整顿铁矿石进口市场秩序,规范钢材销售制度,建立产销风险共担机制。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的新情况,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中央补助支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方案和政策统筹研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地可以省为单位统一取消,也可在省内区分不同情况,分步取消。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具体转移支付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新增税收收入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是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来确定。
二是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包括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三是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考虑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支持。
四是增量资金,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适当体现全国交通的均衡发展。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定价既要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要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要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1.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由出厂价格和流通环节差价构成。适当缩小出厂到零售之间流通环节差价。(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6)上述差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继续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国内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5.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述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另行制定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
1.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实施有控制地调整汽、柴油价格措施时,原油加工企业会出现暂时性困难,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继续按照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1)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铁道部确定。(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价格,首先在运价浮动机制内,由航空公司自主调整具体票价,需要调整燃油附加时,根据航空煤油价格影响民航运输成本变化情况,由航空公司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调整燃油附加标准或基准票价的方式疏导。调整燃油附加标准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3)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各地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林业、渔业(含远洋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的补贴办法从2009年起执行。(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各地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继续实行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机制。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妥善解决改革的相关问题。
1.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妥善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成品油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要按照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多渠道安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要锁定改革涉及的征稽收费人员数量,严格把关,防止突击进人。
对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安置措施: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二是税务部门接收;三是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多种渠道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研究解决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特别是二级公路发展问题。地方要以这次改革为契机,利用中央财政给予的支持政策,整合现有资源,更好地用于发展二级公路。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六费原有资金功能不变的原则,抓紧研究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促进普通公路健康发展。
3.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坚决禁止成品油生产企业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严厉打击油品走私、经营假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切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要切实做好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交通、税务、编制、人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保证队伍稳定和资金有效衔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置人员和维护稳定的责任,把人员安置的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提前筹划,周全安排,妥善安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资金安排及预算衔接工作;中央财政要通过向地方预拨资金,确保养护管理及人员经费等需要,保障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严格禁止乱收费。各地要按照改革方案的统一安排,在2009年1月1日零时全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及时清退,要加强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确定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财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发配套文件,并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五)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和社会动态,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专题:成品油价税费改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近期国家采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不少城市商品住房成交量有所回升。当前,要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坚持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原则,加大政策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保持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解决近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三)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会议要求,各地区要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会议指出,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近期已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对改革方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方案出台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会议决定,批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相应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价内征收,即在征收时不提高成品油价格。自方案正式公布即日起,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根据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情况,降低成品油价格。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保证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会议指出,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改革开放30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锐意改革,率先开放,开拓进取,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为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正处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率先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推进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率先建立创新型区域;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着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加强与港澳合作,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率先建立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会议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珠江三角洲地区中小企业多,外向型企业多,对外依存度高,受到的冲击比较大。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通过发展促增长、调结构、保民生,把扩大内需与经济增长、社会建设、民生改善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开放水平,这是克服面临困难、实施规划纲要、保证珠江三角洲地区长远发展的基础。会议要求,广东省要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纲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广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支持和指导。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失效日期:1994-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计委、经委(计经委)、科委、体改委(办),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各专利管理机关:
现将《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原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保护企业及其职工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开展企业专利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可作为评价、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各级科技、经济和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专利工作的机构与任务
第五条 企业应有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
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指定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专利工作;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地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企业拥有的专利。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四、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七、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八、管理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十、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专利事业,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专利事务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事务的基本法律知识。
四、取得中国专利局或专利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任务
一、在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中(专职或兼职)执行任务,并对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负责。
二、积极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种事宜。
三、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四、开展本企业的专利文献检索工作,注意收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
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参与确定给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改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二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请求。
二、申报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审查确认后,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五章 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专利工作者,应根据企业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对企业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生产技术标准,并将实施方案及时报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企业无条件或不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都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到合同签订地或者企业隶属的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的企业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凡符合条件的,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
第二十条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取得经济效益,有一定销售前景的,应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验收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其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应有专利工作者参加。企业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工作者要依法做好本企业专利权的维持、续展、终止等有关事宜。管理好本企业的专利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从国内外引进技术时,要对该项技术的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列有专利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作为审批该引进项目的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和技术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避免造成侵权。
第七章 专利文献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时,应选检索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
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应订阅有关的专利文献。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与专利管理人员要积极收集、研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信息,提出对策,及时提供给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八章 奖励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企业,应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十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企业未能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执行。企业对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的意见或裁决应予履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工作机构及专利管理人员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取得显著成绩,使企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企业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等所需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基金,以利于专利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上述各项费用存入、开支、提取,均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管理人员申报,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时报讯(记者 徐毅儿) 继3486项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出口退税率下月起调高后,昨日,信息时报记者从可靠渠道获悉,财政部9月初提交的千亿元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已获国务院批准,减税规模保底为1500亿元,有望达到2000亿元,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税收增速双下滑
全球经济下滑,中国受“牵连”。据中国财政部20日公布的最新数字显示,与今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累计增长33.3%相比,三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增长仅为10.5%,而且7、8、9三个月增速呈逐月回落态势,增速分别为16.5%、10.1%、3.1%。同时,又有消息传出,9月份,全国税收收入增速也在加速下滑,同比增速只有2.5%。
专家认为,财政收入增速与税收收入增速双双严重下滑表明,中国经济也正面临着下滑的危机。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投资、消费、出口),从国内的现实情况考虑,支持出口势在必行。
“税收增速下滑是从下半年开始的。7月,税收增速出现了2003年的首次降低,当月税收同比增长13.8%,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了19.3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回落了19.7个百分点。8月,税收收入进一步大幅下滑,同比增长11%,增速比去年同期大幅回落了31.9个百分点。”暨南大学财税系教授高艳荣认为:“财政收入增速下滑表明,中国经济已呈现下滑轨迹。”
高教授认为,从民生角度考虑,由于前段时间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中呈现的不和谐局面,目前不宜继续强行拉高,并将其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在新一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开始、内需尚未有效启动情况下,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减税以支持出口应是刺激经济增长的有效方法之一。”
方案建议明年起实施
记者昨从权威部门获悉,目前,财政部拟定的千亿元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该方案最大亮点是在试点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在全国实行固定资产采购进额的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方案并建议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据透露,减税规模保底为1500亿元,有望达到2000亿元“这是目前所知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全面转型改革方案的最新版本。这意味着增值税转型将在全国全面铺开,就是说,将来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可以在当期销项税中扣除。”
高教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仅在“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中部六省”(河南、湖南、湖北、山西、安徽、江西)和汶川地震灾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实施后,预计可减税1500亿以上。
“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及可望于明年实行增值税转型减税方案,都是刺激出口的‘一剂良方’。”高教授如是说。
据悉,增值税是指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千亿元减税规模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受惠群体并不限于出口企业,而是所有的工商企业。“据分析,增值税全面转型方案的出台更大程度为了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行内人士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