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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规定了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类别、项目,以及具体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列入《目录》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7大类,具体又包括民用机场新建项目、铁路新线建设项目、公路新建项目等18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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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户国有大型企业、4户民营企业和10户外资企业日前被确定为国家税务总局首批定点联系企业,成为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实施具体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定点联系企业见面会,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力出席并讲话。他介绍说,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总局层面建立定点联系企业制度,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直接承担对部分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参加见面会的45户企业是首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此次见面会为标志,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制度正式启动。
  王力表示,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坚持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下,提出了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理念。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就是贯彻这一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在税收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税收管理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以加强对大企业、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为突破口,调整现行税收管理模式,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专业化管理,克服过去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上存在的管理的专业性不强、服务的针对性不够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从国际上看,区分不同纳税人的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并着重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也已成为税务管理的国际趋势。
  会上,王力向45户定点联系企业的代表介绍了对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初步考虑:一是及时受理和解决企业涉税诉求,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将着重关注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增值税转型等重大改革中,大企业遇到的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二是帮助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制定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三是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实施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总局将制定企业内部控制测试评价方法与标准、分行业的大企业纳税评估规程等,以推动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王力向参会各方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希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加强与大企业管理司的联系和合作,对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希望大企业管理司切实担负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的责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涉税问题。税企双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气会、研讨会、论坛等形式进行互动沟通。大力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创新,积极探索和实践适合我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三是希望定点联系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与总局大企业管理司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省以下税务机关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总分机构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星高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代表在见面会上发言。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大企业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领导出席了见面会。会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张志勇主持。他在会上介绍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近期工作安排。
  据了解,首批45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2007年缴纳的税款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3%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向社会公布“利剑二号”专案等5起涉税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表示,希望这些案件的曝光,能够起到震慑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法尊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优化税收秩序的作用。
  这5起案件分别是“利剑二号”专案、浙江温州市鹏裕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江西天和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云南省“8.17”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利剑二号”专案是继2000年“807”专案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查处的又一重大案件。据介绍,自2006年5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河北省某地毛皮加工行业2004年~2005年的税收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在有关省、市国税、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联合工作组历时8个多月,查实河北省某地部分毛皮加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116万多份,涉案金额134.19亿元,税额17.44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万余份,金额84.9亿元,偷、骗税14.45亿元。目前有关部门已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9亿元。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58起,对11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抓捕或采取强制措施。在已宣判的21起案件中,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利剑二号”专案彻底查清了上述地区部分毛皮加工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及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问题,遏制了当地涉税犯罪的疯狂势头,整顿规范了税收秩序,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浙江温州市鹏裕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2006年8月,温州市税务、公安机关根据海关缉私部门提供的线索发现的一起案件。经过税务、公安机关历时一年时间的检查核实,认定鹏裕公司共向全国697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64份,涉及税额8207.32万元。目前,各涉案地已挽回税款损失7971.83万元,其余税款、罚款正在追缴中。公安机关在此案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其中9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2年至17年有期徒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2007年6月,北京市地税局对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经查,该公司在1995年7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共计13.53亿元,涉及营业税款6762.87万元。目前,税务机关已责令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缴营业税6762.8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3.4万元、教育费附加202.89万元,加收滞纳金3246.8万元,并处以罚款3618.14万元。该公司涉嫌偷税犯罪,北京市地税局于2007年8月将此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江西天和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07年6月立案督办的一起案件。经查实,2006年2月26日至2007年4月29日,江西天和铜业有限公司先后向浙江、福建、广东、上海、江苏、安徽、江西等省市的247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73份,金额2.65亿元,其中定性虚开发票447份,金额1.1亿元,税额1800万元。通过协查,目前此案已补税1634万元,罚款426万元,滞纳金38万元,合计挽回损失2098万元。经过江西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和江西省国税局稽查局周密部署,该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已陆续被抓获。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2007年8月17日,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局值勤民警在对长途客车查缉时查获假发票12.83万份。公安、税务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通力合作,周密部署,截至2008年1月12日,云南省公安、税务联合捣毁了贵州兴义、云南昆明、广东广州的3个制假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缴获制假设备10余台,各类假发票103万份,涉及运输、建筑安装、货物销售、餐饮、服务、娱乐、民政社会抚养收据、商业零售发票、商业批发发票等97个票种,涉及全国9个省(市、区)。目前,全案取得了重大突破,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依法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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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1号和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三个税收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答: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分别以国务院令第538号、539号和540号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消费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为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了相关立法工作,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了这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修订后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同时,对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了统一和衔接。此外,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问: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
  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作了哪些调整?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问: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问:消费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相关链接:增值税转型改革全国推行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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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新成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举办了部分大型企业税企座谈会,来自中石化、国家电网、中国移动、工商银行、中国铝业、中建集团、摩托罗拉、北京现代8家大型企业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据介绍,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此次与部分大企业座谈是为了深入了解大型企业的涉税诉求,增强为大企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来自大企业的代表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归口管理大型企业的涉税事宜,指导和帮助大企业控制税收风险,很有必要,正逢其时。代表们对大企业管理司寄予厚望。
  一是希望通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科学高效、上下一致的专业化管理,为大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纳税环境。二是希望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和培训,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尽量减少涉税争议。三是希望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的环节适当前移,帮助大企业建立和完善涉税风险内控机制,防范税收风险,在促进大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同时,不断降低征纳成本。
  会上,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张志勇向企业代表介绍了国家税务总局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背景、目的以及主要工作职责等有关情况,并回答了企业关心的部分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相关负责人也出席了会议。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同时出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答: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哪些现行政策整合到一起?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这次没有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将于2008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在研究;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层气抽采销售)的政策文件包括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为了保证政策的完整性,未对其进行整合。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取消了部分水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此次政策调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多种不同的优惠方式?对纳税人申请有什么不同要求?
  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对于适用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可咨询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
  
  问:为什么要调整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三个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从2001年到2006年短短几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
  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规范税制角度设计政策调整方案,而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规范税制和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两方面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经过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政策调整方案。
  
  问: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问: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是否适用有关政策规定?
  答: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二是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问: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有什么时限要求?对查实的纳税人与其申明事项不符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为了防止出现退税时间过长占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金的问题,《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对负责办理退税业务的财政专员办及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的退税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原则上规定纳税人按季度申请退税,如果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所在地的财政专员办确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审的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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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下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日前,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为什么要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利息税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2007年8月15日以后(含8月15日)孳生的利息减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
  目前,针对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的新情况,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2.问:是否10月9日以后,所有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都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利息税根据储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时间不同,适用不同税率。此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问:能否举例说明具体计算方法?
  答:要明确说明的是,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某人在2007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至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问:相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做好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利息税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保证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共同做好利息税后续管理工作,一是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储蓄机构及储户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使储蓄机构经办人员熟悉此次政策调整前孳生利息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使广大储户了解新政策精神;二是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后续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相关配套工作;三是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要及时做好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确保免税政策实施到位,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认真履行2008年10月8日(含)以前孳生利息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储户反映的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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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宣传,优化服务,确保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要与证券公司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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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机关机构改革动员大会,贯彻落实总局新的“三定”规定,对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受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委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钱冠林在会上作了动员和部署报告,会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董志林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
  钱冠林指出,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抓紧制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今年3月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抓紧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职责、机构和编制的“三定”规定并上报国务院。6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并于7月17日正式下发。
  钱冠林指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机构设置自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在推进依法治税、保障税收职能作用发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税收事业的发展,机构设置中存在的职责交叉、管理缺位、效率不高、专业化程度较低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纳税服务的组织领导薄弱、税收信息化管理职能配置不尽合理,对大企业的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税务系统的执法监督力量分散等。此类问题若不尽快解决,将会影响税收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从更深层次上解决税务机构设置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次召开会议,经反复研究论证后,于今年初提出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机构改革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这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着力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为促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基本原则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使机构设置更加符合税收科学发展的要求;保持内设机构数量总体不变,重点通过结构调整来优化组织架构;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薄弱环节,探索机构专业化设置;坚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紧密结合我国税收工作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主要任务是:设立纳税服务和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理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能配置,整合并强化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资源,规范部分机构的名称和职能配置,从整体上优化总局机关机构设置,促进机关职能向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转变,管理机制向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转变。经过持续努力,伴随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税收管理信息化等项工作的推进,逐步建立既能体现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税务机关内设机构。
  钱冠林指出,这次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建纳税服务司。将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等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纳税服务司。充实和完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组建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将信息中心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征收管理司除纳税服务以外的其他职能,各有关司局的信息化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不再保留征收管理司。改革后,信息中心主要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
  ——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不改变现行的税款入库级次和属地征缴原则的基础上,将目前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的部分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职能,以及总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统一并入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组建督察内审司。将审计司职能、巡视工作办公室的部分职能,法规司、财务司等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整合划入督察内审司。不再保留审计司和巡视工作办公室。
  ——组建货物和劳务税司。将流转税管理司、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的职能,整合划入货物和劳务税司。不再保留流转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将所得税管理司更名为所得税司,地方税务司更名为财产和行为税司,计划统计司更名为收入规划核算司。更名后,按照减少交叉、规范统一的要求理顺各司局的职责。
  ——保留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国际税务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和人事司。这6个司局的职责原则上不作大的变动,仅对个别方面作适当微调。
  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继续保留,职责不作调整。
  改革后,总局机关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督察内审司、人事司以及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总局机关人员编制不变。
  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个事业单位的职责变动,其余事业单位的职责暂不作调整。今后,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将由中编办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省(区、市)国税局机构改革。总的要求是,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适应税收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会上,钱冠林公布了总局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名单。钱冠林布置了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一是明确司局职能分工,二是做好编制核定工作,三是做好人员到位工作,四是做好交接工作,五是做好机构改革总结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决定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完成改革任务。
  钱冠林指出,这次机构改革的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希望全局广大干部和职工以大局为重,以税收事业为重,同心同德,齐心协力,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做好思想工作,保持队伍稳定。统筹安排,做到机构改革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严明组织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以对党、对税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圆满完成这次机构改革任务,以良好的改革成果不断开创税收事业的新局面。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1日就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测算,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这项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实行了改革试点,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和中部等局部地区试点的情况如何?此次转型改革方案与试点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04年7月1日起,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试点工作运行顺利,有力地推动试点地区经济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问: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具体指什么?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能否允许纳入抵扣范围?
  答: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问:此次改革为什么要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答:此次改革要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二是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问:请问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1994年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是矿产资源基本都作为原料使用,矿山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收和纳税成本。
  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需要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问:此次改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何具体措施?
  答: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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