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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青岛英派 &#187; 增值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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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青岛公司注册--青岛代理记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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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9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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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3 Jan 2009 17:17:35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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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减免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增值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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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60;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62;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1.案头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实地调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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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一、业务概述</strong><br />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br />　　<strong>二、法律依据</strong><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b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br />　　<strong>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strong><br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br />　　<strong>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br /></strong>　　《税务登记证》（副本）<br />　　<strong>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strong><br />　　无<br />　　<strong>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br /></strong>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br />　　<strong>七、工作标准和要求<br /></strong>　　（一）受理环节<br />　　1.查验资料<br />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br />　　2.审核、录入资料<br />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br />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br />　　（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br />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br />　　（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br />　　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br />　　3.转下一环节<br />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br />　　（二）后续环节<br />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br />　　1.案头审核<br />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br />　　（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br />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br />　　2.实地调查<br />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br />　　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有关资料归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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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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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2 Jan 2009 17:12:16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政策快读]]></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category><![CDATA[增值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消费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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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1号和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三个税收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答：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分别以国务院令第538号、539号和540号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消费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为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了相关立法工作，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了这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修订后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同时，对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了统一和衔接。此外，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问：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　　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作了哪些调整？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问：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问：消费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相关链接：增值税转型改革全国推行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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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1号和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br />　　<strong>问：请介绍一下三个税收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基本情况？<br /></strong>　　答：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分别以国务院令第538号、539号和540号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br />　　为切实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消费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为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了相关立法工作，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了这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修订后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br />　　此次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同时，对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了统一和衔接。此外，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br />　　<strong>问：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br /></strong>　　答：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br />　　<strong>问：请具体介绍一下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br /></strong>　　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br />　　<strong>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作了哪些调整？<br /></strong>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br />　　<strong>问：营业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br /></strong>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br />　　<strong>问：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br /></strong>　　答：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br />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br />　　<strong>问：消费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br /></strong>　　答：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br />　　<strong>相关链接：</strong><a class=index_a href="/n8136506/n8136593/n8137681/n8532970/index.html" target=_blank><strong>增值税转型改革全国推行专题</strong></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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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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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2 Jan 2009 00:29:0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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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一般纳税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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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是指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6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62;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辅导期或暂认定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审核暂认定期限或辅导期是否到期；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发现问题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录入系统，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会计身份证明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税务登记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6）房屋租赁合同　　（7）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与上述资料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主要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根据审核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返还纳税人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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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一、业务概述</strong><br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是指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br />　　<strong>二、法律依据<br /></stro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gt;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b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br />　　<strong>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strong><br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br />　　<strong>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strong><br />　　无<br />　　<strong>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strong><br />　　纳税人应在辅导期或暂认定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br />　　<strong>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strong><br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br />　　<strong>七、工作标准和要求<br /></strong>　　（一）受理环节<br />　　1.查验资料<br />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br />　　2.审核、录入资料<br />　　（1）通过系统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审核暂认定期限或辅导期是否到期；<br />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发现问题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br />　　（3）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录入系统，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br />　　2.转下一环节<br />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br />　　（二）后续环节<br />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有以下内容：<br />　　1.案头审核<br />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br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br />　　（2）会计身份证明<br />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br />　　（4）税务登记证明<br />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br />　　（6）房屋租赁合同<br />　　（7）增值税申报表信息<br />　　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与上述资料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br />　　2.实地调查<br />　　主要核实：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是否正常；企业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br />　　根据审核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返还纳税人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将相关资料归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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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68．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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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1 Jan 2009 22:50: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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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60;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62;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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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一、业务概述<br /></strong>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br />　　<strong>二、法律依据<br /></stro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lt;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gt;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br />　　<strong>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br /></strong>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份<br />　　<strong>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br /></strong>　　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br />　　<strong>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strong><br />　　无<br />　　<strong>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strong><br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br />　　<strong>七、工作标准和要求</strong><br />　　1.受理审核<br />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br />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br />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br />　　2.核准<br />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br />　　3.资料归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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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商贸企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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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1 Jan 2009 17:43:0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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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6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62;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税种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8221;与原件相符&#8221;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6）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合同章程协议书　　（6）验资证明及资金入户原始凭证　　（7）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会计证、办税人员身份证明　　（9）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审核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82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221;确认专章，连同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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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一、业务概述</strong><br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br />　　<strong>二、法律依据<br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b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gt;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br />　　<strong>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strong><br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br />　　<strong>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br /></strong>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br />　　2.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br />　　<strong>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br /></strong>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br />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br />　　<strong>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br /></strong>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br />　　<strong>七、工作标准和要求</strong><br />　　（一）受理环节<br />　　1.查验资料<br />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br />　　2.审核、录入资料<br />　　（1）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税种登记信息，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增值税税种信息；<br />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br />　　（3）审核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br />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8221;与原件相符&#8221;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br />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br />　　（6）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br />　　2.转下一环节<br />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br />　　（二）后续环节<br />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br />　　1.案头审核<br />　　调阅以下资料：<br />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br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br />　　（3）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br />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br />　　（5）合同章程协议书<br />　　（6）验资证明及资金入户原始凭证<br />　　（7）生产、经营场所证明<br />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会计证、办税人员身份证明<br />　　（9）增值税申报表信息<br />　　审核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br />　　2.实地调查<br />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br />　　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82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221;确认专章，连同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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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5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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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1 Jan 2009 09:58:2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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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允许纳税人继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规定预缴税款之后，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8221;与原件相符&#8221;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无误的，根据计算的预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2.核准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调阅以下内容，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增值税申报信息　　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核准纳税人增购发票。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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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一、业务概述</strong><br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允许纳税人继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br />　　<strong>二、法律依据</strong><b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br />　　<strong>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br /></strong>　　无<br />　　<strong>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br /></strong>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br />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br />　　<strong>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strong><br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br />　　<strong>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strong><br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规定预缴税款之后，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br />　　<strong>七、工作标准和要求<br /></strong>　　1.受理审核<br />　　（1）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br />　　（2）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br />　　（3）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8221;与原件相符&#8221;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br />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br />　　（5）审核无误的，根据计算的预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br />　　2.核准<br />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调阅以下内容，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br />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br />　　（2）增值税申报信息<br />　　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核准纳税人增购发票。<br />　　3.资料归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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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67．《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2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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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1 Jan 2009 09:35:1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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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60;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62;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　　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③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④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2）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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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一、业务概述</strong><br />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br />　　<strong>二、法律依据<br /></stro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lt;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gt;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br />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br />　　<strong>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strong><br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br />　　<strong>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strong><br />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br />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br />　　<strong>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strong><br />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br />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br />　　<strong>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br /></strong>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br />　　<strong>七、工作标准和要求<br /></strong>　　1.受理审核<br />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br />　　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br />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br />　　③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材料。<br />　　④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材料。<br />　　（2）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br />　　2.核准<br />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br />　　3.资料归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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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国增值税转型操作性文件下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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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1 Jan 2009 08:08: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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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增值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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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出《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保证明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顺利实施到位的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加以明确。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通知明确将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纳税人发生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通知还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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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出《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保证明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顺利实施到位的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加以明确。<br />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br />　　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通知明确将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br />　　根据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纳税人发生细则中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br />　　通知还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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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国4年多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顺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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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1 Jan 2009 06:56:5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政策快读]]></category>
		<category><![CDATA[增值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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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我国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11日表示，我国4年多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顺利，有力地推动试点地区经济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选择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这项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经历了四次“扩容”：　　——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　　——2007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　　——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　　——2008年8月，试点又扩大到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改革涉及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　　财政部介绍说，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此外，来自中部地区武汉国税局的数据也显示，从2007年7月至今年9月，增值税改革试点为武汉市钢铁、电力等企业减负15.45亿元，平均每月减负1亿余元。据预算，这一期间武汉市试点的八大行业企业因增值税扩抵受益的金额相当于去年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收入的5％左右。　　财政部表示，实践表明，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　　据财政部介绍，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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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我国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了预期成效。<br />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11日表示，我国4年多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顺利，有力地推动试点地区经济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br />　　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选择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br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这项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br />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经历了四次“扩容”：<br />　　——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br />　　——2007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br />　　——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br />　　——2008年8月，试点又扩大到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改革涉及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br />　　财政部介绍说，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br />　　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br />　　此外，来自中部地区武汉国税局的数据也显示，从2007年7月至今年9月，增值税改革试点为武汉市钢铁、电力等企业减负15.45亿元，平均每月减负1亿余元。据预算，这一期间武汉市试点的八大行业企业因增值税扩抵受益的金额相当于去年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收入的5％左右。<br />　　财政部表示，实践表明，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br />　　据财政部介绍，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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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65．增值税小规模（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纳税申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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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1 Jan 2009 05:28:3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办事指南]]></category>
		<category><![CDATA[增值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小规模纳税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申报]]></category>
		<category><![CDATA[非定期定额]]></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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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5．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　　（5）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一窗式”比对。　　（6）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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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　　一、业务概述</strong><br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br /><strong>　　二、法律依据<br /></stro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br /><strong>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strong><br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2份<br /><strong>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strong><br />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br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br />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br />　　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br />　　5．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br /><strong>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br /></strong>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br /><strong>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br /></strong>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br />　<strong>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strong><br />　　1．审核、接收资料<br />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br />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br />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br />　　（4）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br />　　（5）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一窗式”比对。<br />　　（6）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br />　　2．资料归档<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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