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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2.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3.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4.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适用于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的纳税人)
5.《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7.《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8.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9.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0.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2.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6.重点税源企业报表(重点税源企业)(一式一份)
17.纳税人如果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用于抵扣税款的,应当报送录有抵扣发票信息的电子申报软盘
18.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提供)
19.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
(5)确认税款是否入库(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
(6)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报税业务;
(7)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8)“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的,按照规定处理。
(9)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办理税控IC卡解锁处理。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新设立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的,调阅房屋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经营场地的,调阅租赁协议复印件
(5)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上述资料与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信息是否一致,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井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根据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审批意见,返还纳税人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将相关资料归档。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青岛国税采取六项措施加强外贸企业增值税管理
为加强外贸企业的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外贸企业的涉税处理,日前,青岛国税决定采取六项措施加强外贸企业增值税管理,以使该类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全面纳入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进一步规范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的税收管理。对于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已做自销处理的,应从其全部销售额中剔除自销销售额,重新核定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版面。
二是加强对外贸企业库存货物的管理。一方面对留抵税额较大,特别是由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入进项造成留抵税额偏大的外贸企业,必须对其存货进行核查。另一方面,对贸削价处理的货物,必须进行实地核查,避免出现税收流失。
三是加强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一方面,对企业申报抵扣的出口转内销和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要求企业在申请抵扣时必须提供审核批准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进行相关信息核对。另一方面,对企业申报抵扣的内销货物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加强对其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注明的抵扣运输发票的审核,同时,对由“待抵扣进项税额” 转入本期抵扣的运输费用等进项税额,应审核其是否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进项税额分摊。
四是强化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增值税缴款书“缺联票”的管理。对出现“缺联票”的企业,要求必须通过上下游比对等措施,了解、掌握“缺联票”产生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偷税现象。
五是加强征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制度。一方面,退税管理部门在审批企业填开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当月,必须将第一联(征税机关存查联)转至税源管理部门,并将信息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另一方面,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从“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查询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的电子信息,并对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核实。
六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从2007年1月1日起,在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的基础上,对辅导期外贸一般纳税人增加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和《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单》金额、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比对;对非辅导期外贸一般纳税人增加当期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和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单》金额、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比对,切实筑起预防和防止偷税行为的第一道关口。
现在不少小规模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往往忽视了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贵单位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完全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般纳税人的购货单位取得代开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降低购货成本,贵公司也可以扩大产品销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做法是:
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但主管税务机关只能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要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也应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规定,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程序
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办发〔2004〕1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不再由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纳税人应按下列程序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2.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应提交的材料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为准。
据了解,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还要求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购销合同复印件和购货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代开专用发票岗确认申报征收岗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合,按照申报单、完税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即4%(商业企业)和6%(工业企业)。
三、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取得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不必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按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为准。
四、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的处理
1.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2.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双定户申请代开发票如何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不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会计科目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中核算,购货时如果卖方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也要计(记)入购货成本,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材料采购”……),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销货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中的增值税分离出来,其销售的货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离出来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采用“三栏式明细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