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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税收的奖励及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帖政策
贸易类型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实交总税金,按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总额,以镇得部分的75%扶持给企业,从第三年起以镇得部分的80%扶持给企业,并按季兑现,作为企业的扶持基金。
实体类型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实交总税金,按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总额,二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从第三年起以镇得部分的80%扶持给企业,并按季兑现,作为企业的扶持基金。
企业上缴营业税、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纳税金额的不同,所缴纳税金总额的百分比实行无基数(基数:指以多少纳税金额为标准)返还奖励和有基数返还奖励,营业税一般按财政所得的50%按季度兑现奖励给企业。
企业上缴增值税、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纳税金额的不同,所缴纳税金总额的百分比实行无基数(基数:指以多少纳税金额为标准)返还奖励和有基数返还奖励,增值税一般按财政所得的6%按季度兑现奖励给企业。
以上百分比是指除去上缴国家税务部门外,其中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所得部分的百分比例奖给企业,即以最大的财政扶持让惠给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业务概述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企业的安置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科学研究机构需报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并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审批权限报批。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需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可在确定合并缴纳机构后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核对、录入资料
(1)审核《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纳税人提交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是否确实对其它营业机构的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是否设立完整的账簿、凭证,是否准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2)技术性服务收入应提供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在后续管理环节,还需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技术性服务收入应提供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免税收入明细资料进行审核,明确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中规定的条件。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