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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青岛英派 &#187; 有限责任公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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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青岛公司注册--青岛代理记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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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登记注册</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597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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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5 Feb 2009 11:40:1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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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公司注册]]></category>
		<category><![CDATA[合并登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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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股份有限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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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登记注册
　　一、合并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合并形式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三、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并后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登记注册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5、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6、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7、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6、7、8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企业合并登记注册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二、企业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五、企业合并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六、自合并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特别提请注意：
　　１、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２、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本文由中国商事登记网供稿及提供服务，内容谨供参考，不作为办理该事项的依据，如有疑问，请详询中国商事登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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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登记注册</p>
<p>　　一、合并条件</p>
<p>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p>
<p>　　二、合并形式</p>
<p>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p>
<p>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p>
<p>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p>
<p>　　三、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p>
<p>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p>
<p>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p>
<p>　　四、合并后的注册资本</p>
<p>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p>
<p>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p>
<p>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登记注册</p>
<p>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p>
<p>　　1、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p>
<p>　　2、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p>
<p>　　3、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p>
<p>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p>
<p>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p>
<p>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p>
<p>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p>
<p>　　（4）合并形式；</p>
<p>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p>
<p>　　（6）违约责任；</p>
<p>　　（7）解决争议的方式；</p>
<p>　　（8）签约日期、地点；</p>
<p>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p>
<p>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p>
<p>　　5、合并后的公司章程；</p>
<p>　　6、合并后的验资报告；</p>
<p>　　7、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p>
<p>　　8、《指定（委托）书》；</p>
<p>　　9、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p>
<p>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6、7、8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p>
<p>　　企业合并登记注册应注意事项</p>
<p>　　一、企业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p>
<p>　　二、企业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p>
<p>　　三、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p>
<p>　　四、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p>
<p>　　五、企业合并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p>
<p>　　六、自合并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p>
<p>　　特别提请注意：</p>
<p>　　１、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p>
<p>　　２、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p>
<p>本文由中国商事登记网供稿及提供服务，内容谨供参考，不作为办理该事项的依据，如有疑问，请详询中国商事登记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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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有限责任公司注册13步走</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5964</link>
		<comment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96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15 Feb 2009 02:31:2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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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注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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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20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2.场地：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本文发表于博锐&#124;boraid&#124;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制定“公司章程”：
　　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不过本人建议最好制定比较适合你们的章程，公司章程有约束各位股东的权利，所以考虑清楚！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账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账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账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验资中允许有固定的资产，比如厂房，器具等！不过这些要有专人核定，而且不是按照原价。
　　7.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
　　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1.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账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账户费用。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需要280元。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12.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
　　13.申请领购发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每个月必须向税务申报税，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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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20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p>
<p>　　注册公司的步骤：</p>
<p>　　1.核名：</p>
<p>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p>
<p>　　2.场地：</p>
<p>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p>
<p>　　本文发表于博锐|boraid|</p>
<p>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p>
<p>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p>
<p>　　3.制定“公司章程”：</p>
<p>　　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不过本人建议最好制定比较适合你们的章程，公司章程有约束各位股东的权利，所以考虑清楚！</p>
<p>　　4.刻私章：</p>
<p>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p>
<p>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p>
<p>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p>
<p>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p>
<p>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账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账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账户中存入相应的钱。</p>
<p>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验资中允许有固定的资产，比如厂房，器具等！不过这些要有专人核定，而且不是按照原价。</p>
<p>　　7.办理验资报告：</p>
<p>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p>
<p>　　8.注册公司：</p>
<p>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p>
<p>　　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p>
<p>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p>
<p>　　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p>
<p>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p>
<p>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p>
<p>　　11.去银行开基本户：</p>
<p>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账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账户费用。</p>
<p>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p>
<p>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需要280元。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p>
<p>　　12.办理税务登记：</p>
<p>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p>
<p>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p>
<p>　　13.申请领购发票：</p>
<p>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p>
<p>　　每个月必须向税务申报税，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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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全文）</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589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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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Feb 2009 00:30:0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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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p>
<p>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p>
<p>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p>
<p>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p>
<p>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p>
<p>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p>
<p>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p>
<p>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p>
<p>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p>
<p>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p>
<p>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p>
<p>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p>
<p>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p>
<p>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p>
<p>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p>
<p>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p>
<p>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p>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p>
<p>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p>
<p>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p>
<p>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p>
<p>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p>
<p>　　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p>
<p>　　(一)公司名称；</p>
<p>　　(二)公司类型；</p>
<p>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p>
<p>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p>
<p>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p>
<p>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p>
<p>　　(七)其他事项。</p>
<p>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p>
<p>　　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p>
<p>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p>
<p>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p>
<p>　　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p>
<p>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p>
<p>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p>
<p>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p>
<p>　　(一)公司名称；</p>
<p>　　(二)公司类型；</p>
<p>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p>
<p>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p>
<p>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p>
<p>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p>
<p>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p>
<p>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p>
<p>　　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p>
<p>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p>
<p>　　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p>
<p>　　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p>
<p>　　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p>
<p>　　第二十七条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p>
<p>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p>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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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232</link>
		<comments>http://www.5sbiz.com/archives/232#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31 Oct 2008 00:42:3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业务答疑]]></category>
		<category><![CDATA[有限责任公司]]></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份有限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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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不同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明（验资报告）


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股东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


为人民币500万元




组织机构不同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无限制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table class="MsoNormalTable" style="width: 333.75pt; mso-cellspacing: 0cm; mso-padding-alt: 0cm 0cm 0cm 0cm;"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445">
<tbody>
<tr style="mso-yfti-irow: 0; mso-yfti-firstrow: yes;">
<td style="width: 72.7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97">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span style="font-size: small;"> </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3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80">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有限责任公司</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26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68">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股份有限公司</span></span></p>
</td>
</tr>
<tr style="mso-yfti-irow: 1;">
<td style="width: 72.7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97">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设立方式不同</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3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80">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26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68">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span></span></p>
</td>
</tr>
<tr style="mso-yfti-irow: 2;">
<td style="width: 72.7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97">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3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80">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股东人数为<span lang="EN-US">50</span>人以下</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26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68">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发起人人数为<span lang="EN-US">2</span>人以上<span lang="EN-US">200</span>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span></span></p>
</td>
</tr>
<tr style="mso-yfti-irow: 3;">
<td style="width: 72.7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97">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出资证明形式不同</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3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80">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为出资证明（验资报告）</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26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68">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span></span></p>
</td>
</tr>
<tr style="mso-yfti-irow: 4;">
<td style="width: 72.7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97">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股权转让方式不同</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3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80">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股东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26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68">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除法律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span></span></p>
</td>
</tr>
<tr style="mso-yfti-irow: 5;">
<td style="width: 72.7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97">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3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80">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为<span lang="EN-US">3</span>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span lang="EN-US">10</span>万元</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26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68">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为人民币<span lang="EN-US">500</span>万元</span></span></p>
</td>
</tr>
<tr style="mso-yfti-irow: 6;">
<td style="width: 72.7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97">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组织机构不同</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3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80">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非必设机构</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26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68">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构</span></span></p>
</td>
</tr>
<tr style="mso-yfti-irow: 7;">
<td style="width: 72.7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97">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3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80">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26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68">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span></span></p>
</td>
</tr>
<tr style="mso-yfti-irow: 8; mso-yfti-lastrow: yes;">
<td style="width: 72.7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97">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信息披露义务不同</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35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80">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smal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无限制</span></span></p>
</td>
<td style="width: 126pt;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border: #ebe9ed; padding: 0cm;" width="168">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span style="font-size: small;">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span></span></p>
</td>
</tr>
</tbody>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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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与承担的责任</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15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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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3 Sep 2008 06:45:3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业务答疑]]></category>
		<category><![CDATA[承担责任]]></category>
		<category><![CDATA[有限责任公司]]></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东出资额]]></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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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在公司类别中要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过可设监事会。投资额既可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不过一人有限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在公司类别中要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过可设监事会。投资额既可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不过一人有限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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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青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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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3 Jun 2008 06:30:44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卫生许可证]]></category>
		<category><![CDATA[有限责任公司]]></category>
		<category><![CDATA[青岛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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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２、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３、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４、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５、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６、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专业青岛公司代理机构：青岛英派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32-80661296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p>
<p>２、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p>
<p>３、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p>
<p>４、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p>
<p>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p>
<p>５、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p>
<p>６、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p>
<p>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p>
<p>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p>
<p>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p>
<p>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p>
<p>9、住所使用证明；</p>
<p>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p>
<p>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p>
<p>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p>
<p>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p>
<p>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p>
<p>《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p>
<p>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p>
<p>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p>
<p><strong>专业青岛公司代理机构：青岛英派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strong></p>
<p><strong>联系电话：0532-80661296</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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