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介绍-关于促进技术...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其获利方式主要是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或者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获得收益。
例证:某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7月投资一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300万元,取得该高新技术企业20%的股权。2010年年度终了,该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收入总额700万元,扣除项目3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00-300-300*70%=190万元
若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收入总额400万元,扣除项目300万元,则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300-300*70%=-110万元
则2010年只能抵扣100万元,剩余110万元留待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并且可以无限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