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青岛英派 &#187; 纳税人</title>
	<atom:link href="http://www.5sbiz.com/archives/tag/%e7%ba%b3%e7%a8%8e%e4%ba%ba/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www.5sbiz.com</link>
	<description>青岛公司注册--青岛代理记账</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Thu, 07 May 2009 07:56:57 +0000</lastBuildDate>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2.9.2</generator>
	<language>e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item>
		<title>9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47</link>
		<comment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47#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3 Jan 2009 17:17:35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办事指南]]></category>
		<category><![CDATA[减免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增值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人]]></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47</guid>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60;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62;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1.案头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实地调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有关资料归档。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一、业务概述</strong><br />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br />　　<strong>二、法律依据</strong><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b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br />　　<strong>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strong><br />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br />　　<strong>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br /></strong>　　《税务登记证》（副本）<br />　　<strong>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strong><br />　　无<br />　　<strong>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br /></strong>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br />　　<strong>七、工作标准和要求<br /></strong>　　（一）受理环节<br />　　1.查验资料<br />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br />　　2.审核、录入资料<br />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br />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br />　　（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br />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br />　　（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br />　　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br />　　3.转下一环节<br />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br />　　（二）后续环节<br />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br />　　1.案头审核<br />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br />　　（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br />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br />　　2.实地调查<br />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br />　　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有关资料归档。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47/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17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4</link>
		<comment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22 Jan 2009 00:05:52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办事指南]]></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年度纳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人]]></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4</guid>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于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纳税人按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一般企业用）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4．《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一般企业用）　　5．《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保险企业用）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　　7．《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三）　　8．《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四）　　9．《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　　11．《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　　12．《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八）　　13．《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　　14．《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一）　　15．《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二）　　1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三）　　17．《坏帐损失明细表》（附表十四（1））（一般企业用）　　18．《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2））（金融保险企业用）　　19．《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附表十四（3））（金融保险企业用）　　20．如果纳税人涉及到以下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年度申报时还应报送：　　（1）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发生改变的情况说明　　（2）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或批准文件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　　（3）纳税人为工效挂钩企业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说明　　（5）要求享受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6）认定业务取消后，纳税人应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　　21．境外所得税纳税证明和税收减免法律规定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认定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严格审核，确认其符合资格条件的，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确认其实际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虽经有关部门认定了资格，也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已实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实行自动录入和比对；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　一、业务概述</strong><br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于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纳税人按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br /><strong>　　二、法律依据</strong><b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br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br />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br /><strong>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strong><br />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2份<br /><strong>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br /></strong>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一般企业用）<br />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br />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br />　　4．《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一般企业用）<br />　　5．《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保险企业用）<br />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br />　　7．《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三）<br />　　8．《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四）<br />　　9．《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br />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br />　　11．《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br />　　12．《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八）<br />　　13．《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br />　　14．《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一）<br />　　15．《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二）<br />　　1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三）<br />　　17．《坏帐损失明细表》（附表十四（1））（一般企业用）<br />　　18．《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2））（金融保险企业用）<br />　　19．《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附表十四（3））（金融保险企业用）<br />　　20．如果纳税人涉及到以下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年度申报时还应报送：<br />　　（1）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发生改变的情况说明<br />　　（2）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或批准文件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br />　　（3）纳税人为工效挂钩企业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br />　　（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说明<br />　　（5）要求享受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br />　　（6）认定业务取消后，纳税人应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br />　　21．境外所得税纳税证明和税收减免法律规定<br /><strong>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strong><br />　　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br /><strong>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strong><br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br /><strong>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strong><br />　　1．审核、接收资料<br />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br />　　（2）对审核无误的，在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认定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严格审核，确认其符合资格条件的，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确认其实际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虽经有关部门认定了资格，也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已实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实行自动录入和比对；<br />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br />　　2．资料归档<br />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4/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17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6</link>
		<comment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6#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1 Jan 2009 20:14:1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办事指南]]></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核定征收]]></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申报]]></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6</guid>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　　一、业务概述</strong><br />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br /><strong>　　二、法律依据<br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br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br />　<strong>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strong><br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2份<br /><strong>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strong><br />　　无<br /><strong>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strong><br />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r />　<strong>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br /></strong>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br /><strong>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strong><br />　　1．审核、接收资料<br />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br />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br />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br />　　2．资料归档<br />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6/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167．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1</link>
		<comment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1#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1 Jan 2009 15:29:14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办事指南]]></category>
		<category><![CDATA[消费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申报]]></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1</guid>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60;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62;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5．扣缴义务人必须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6．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报送：①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②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③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④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7．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纳税人还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前期消费税申报信息；　　（2）审核《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6）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2．资料归档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一、业务概述<br /></strong>　　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br /><strong>　　二、法律依据</strong><br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b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gt;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br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br />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br />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br />　<strong>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strong><br />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份<br /><strong>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br /></strong>　　1．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br />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br />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br />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br />　　5．扣缴义务人必须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br />　　6．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报送：①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②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③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④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br />　　7．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纳税人还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br /><strong>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br /></strong>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br /><strong>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strong><br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br /><strong>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strong><br />　　1．审核、接收资料<br />　　（1）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前期消费税申报信息；<br />　　（2）审核《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br />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br />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br />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br />　　（6）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br />　　2．资料归档<br />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1/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做好个人证券账户资金免利息税工作 让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5010</link>
		<comment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010#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1 Jan 2009 06:36:46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政策快读]]></category>
		<category><![CDATA[个人证券账户]]></category>
		<category><![CDATA[利息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人]]></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5sbiz.com/archives/5010</guid>
		<description><![CDATA[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宣传，优化服务，确保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要与证券公司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宣传，优化服务，确保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br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br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要与证券公司共同做好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010/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17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5</link>
		<comment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1 Jan 2009 05:28:4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办事指南]]></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查账征收]]></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申报]]></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5</guid>
		<description><![CDATA[ 　　　一、业务概述　　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rong>　　一、业务概述<br /></strong>　　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r /><strong>　　二、法律依据</strong><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br /><strong>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strong><br />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2份<br /><strong>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strong><br />　　无<br /><strong>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strong><br />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br /><strong>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strong><br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br /><strong>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br /></strong>　　1．审核、接收资料<br />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br />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br />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br />　　2．资料归档 <br />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5sbiz.com/archives/5185/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1464</link>
		<comments>http://www.5sbiz.com/archives/146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10 Jan 2009 08:45:25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政策快读]]></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企业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人]]></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description><![CDATA[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定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 </p>
<p>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p>
<p>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p>
<p>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定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5sbiz.com/archives/1464/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1</title>
		<link>http://www.5sbiz.com/archives/93</link>
		<comments>http://www.5sbiz.com/archives/93#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5 Jun 2008 01:10:5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新企业所得税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企业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纳税人]]></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5sbiz.com/?p=93</guid>
		<description><![CDATA[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定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lang="EN-US">2007</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年<span lang="EN-US">3</span>月<span lang="EN-US">16</span>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将于<span lang="EN-US">2008</span>年<span lang="EN-US">1</span>月<span lang="EN-US">1</span>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span lang="EN-US">“</span>居民企业<span lang="EN-US">”</span>和<span lang="EN-US">“</span>非居民企业<span lang="EN-US">”</span>，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span lang="EN-US">“</span>实际管理机构<span lang="EN-US">”</span>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span lang="EN-US">“</span>机构、场所<span lang="EN-US">”</span>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定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span lang="EN-US"></span></span></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5sbiz.com/archives/93/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