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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年1月20日起1.6L及以下车按5%征收购置税
  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
  10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
  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号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汽车产业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会议认为,汽车、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涉及面广、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制定实施汽车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计划,对于推进汽车、钢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必须实施积极的消费政策,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推进企业联合重组,以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加强自主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一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二要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
  三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今后3年中央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
  四要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推动电动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化。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大中城市示范推广。
  五要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加快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完善汽车消费信贷。
  会议指出,加快钢铁产业调整振兴,必须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推动钢铁产业由大变强。一要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落实扩大内需措施,拉动国内钢材消费。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二要严格控制钢铁总量,淘汰落后产能,不得再上单纯扩大产能的钢铁项目。三要发挥大集团的带动作用,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和特大型钢铁集团,优化产业布局,提高集中度。四要加大技术改造、研发和引进力度,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专项资金,推动钢铁产业技术进步,调整品种结构,提升钢材质量。五要整顿铁矿石进口市场秩序,规范钢材销售制度,建立产销风险共担机制。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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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或者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发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完税证明遗失时使用),2份
  2.《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时使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或车购办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辆变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3)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4)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补办的,车主应在遗失声明登报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2.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发完税证明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或《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完整,内容填写准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换(补)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通过系统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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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车辆购置税减免税

   1.纳税人申请免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免税规定对照,确定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3)纸质资料不全、填写不符合规定或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重新填报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免税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章,将申请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3.资料归档

  2.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一、业务概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予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生产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需列入免税图册提起申请的,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转下一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信息,对其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的,定期列入免税图册,将相关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时,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确认税款缴纳后予以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确认税款缴纳后,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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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年1月20日起1.6L及以下车按5%征收购置税
  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
  10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
  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号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汽车产业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会议认为,汽车、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涉及面广、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制定实施汽车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计划,对于推进汽车、钢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必须实施积极的消费政策,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推进企业联合重组,以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加强自主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一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二要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
  三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今后3年中央安排100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发展。
  四要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推动电动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化。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在大中城市示范推广。
  五要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加快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完善汽车消费信贷。
  会议指出,加快钢铁产业调整振兴,必须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推动钢铁产业由大变强。一要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落实扩大内需措施,拉动国内钢材消费。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二要严格控制钢铁总量,淘汰落后产能,不得再上单纯扩大产能的钢铁项目。三要发挥大集团的带动作用,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和特大型钢铁集团,优化产业布局,提高集中度。四要加大技术改造、研发和引进力度,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专项资金,推动钢铁产业技术进步,调整品种结构,提升钢材质量。五要整顿铁矿石进口市场秩序,规范钢材销售制度,建立产销风险共担机制。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球汽车市场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我国车市也同样受到了国际环境的影响。为振兴汽车产业,国务院决定,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减税政策的出台,对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有效拉动汽车消费,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内汽车产业的稳定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1、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时间是指车辆的购置日期,而并非纳税申报日期。购置日期的确定,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是指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切实方便和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做好政策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简化减税的申报程序,培训征收管理人员,确保减税政策按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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