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核定征收
一、业务概述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一、业务概述
外国居民法人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承包工程作业、从事国际运输等,构成常设机构,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985]110号)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5]198号)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5]2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55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集体与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199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成立的组织文件、时间、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协议或外国航空公司、海运公司和陆运公司相关的协议和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对,审查是否一致、准确无误等。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2)代表机构实际经营情况与其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内容是否相符;
(3)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申请核定的利润率是否低于10%;
(4)申请核定的利润率是否低于同行业利润率水平;
(5)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的,如代理业务中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是否暂按其收入额的50%申报纳税。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1、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这主要是针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如果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都采用查帐征收。
2、查帐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谁高,如果是利润率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否则就会多缴税。比如:你经营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50万元,流转环节税金10万元,利润率为40%,假如核定应税所得率为25%: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100-40-10)*33%=13.2万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100*25%*33%=8.25万元; 两者相差4.95万元,主要就是取决于你的利润率40%高于核定应税所得率25%的原因。
3、如果你们财务核算制度不键全,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部门肯定是要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如果你们的利润率低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建议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争取查帐征收(可以少缴税),否则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对你们有利。
中新网9月17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成文日期:2007-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
3-10 |
|
制造业 |
5-1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
交通运输业 |
7-15 |
|
建筑业 |
8-20 |
|
饮食业 |
8-25 |
|
娱乐业 |
15-30 |
|
其他行业 |
10-30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