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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 新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非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比较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都不得扣除。此条属于条例新增规定,原内资、外资税法对此均未作直接规定。主要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度,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管理费,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价格,作为企业正常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而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由于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组成部分,其相互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由企业汇总纳税,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的交易行为,均不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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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包括12%本身)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指出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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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1、蔬菜的种植;2、谷物的种植;3、薯类的种植;4、油料的种植;5、豆类的种植;6、麻类的种植;7、糖料的种植;8、水果、坚果的种植;9、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二)中药材的种植。(三)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包括育种和育苗、造林、林木的抚育和管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五)林产品的采集。(六)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1、灌溉服务;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3、兽医服务;4、农技推广;5、农机作业和维修。(七)远洋捕捞。
  对于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一)部分经济作物的种植。1、花卉的种植;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但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3、香料作物的种植。但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二)养殖。1、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活动;2、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
  注意,对于条例中没有列明的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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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优惠,不再实行内资企业补税率差的做法。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举例说明:假如甲企业持有A企业30%股权,采用的权益性投资来进行会计处理。年底时,被投资方A企业确认税后净利润1000万元,投资方甲企业应确认300万元的投资收益,假如对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A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问:甲企业是否就300万补税率差?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2A企业是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问:是否补税?答:不补——是免税收入
  3、如果甲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还不到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300万元——不免税。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4、如果甲企业是连续持有A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免税。(因为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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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指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才能享受免税优惠,其中所称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八)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在免税优惠方面对其收入来源进行了限制。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也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又明确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样,就可以对非营利组织包括其收入作更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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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所称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只有从事这些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统一了原内外资企业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免征的起征点,将原来优惠规定从获利年度开始免征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免税优惠,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动机。另外条例还规定,有一些虽然列入了上述目录中,但是如果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不得享受条例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一限制的目的,主要为了鼓励对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而企业承包经营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对于大力快速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作用有限,承包建设只是属于单纯的施工建设,并不负责投资,对扩大公共基础设施规模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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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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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同时明确,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新老税法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变化(一)第一,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原税收政策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新税法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二)由设备扩大为固定资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仅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规定的仅限于设备的范畴扩大到固定资产的范畴,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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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相应贯彻意见,确定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从简化程序角度出发实行备案制,指出纳税人应根据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确定次年季度预缴申报的适用税率,并于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同时严格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数额填报。
  (二)从业人数:是指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包括相对固定)的职工平均人数。
  年度职工人数=(1+2+……+12月)/12
  (三)资产总额:是对企业所有资产在总量上的一个表述,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按照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填报。
  年度资产总额=(期初+期末)/2
  但纳税人2008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先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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