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英派 | 青岛公司注册–青岛代理记账

TAG | 出口退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它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 ·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3. 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等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增值税发票上有多行购进货物信息的是否按行填列,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可抵扣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6)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 ·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已退税额、应补回已退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
  (5)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同时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3.资料归档  

·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出口商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出口商;
  (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补正或重新填报。
  (5)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出口商。
  3.转下一环节
  核对无误后,将出口商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税务登记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3)退税帐户帐号信息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2.通过以上审核,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中录入核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 ·

   一、业务概述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通过指定口岸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以及从非指定口岸出口的卷烟,一律不予退(免)税。出口企业出口免税卷烟后,凭有关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并转给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卷烟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凭有关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出口卷烟的商品名称、牌号、数量、金额等是否在计划范围内;
  (5)审核免税卷烟是否从指定的海关报关出口,有无转关出口情况;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通过的,出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

   一、业务概述
  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补办的,受托方(出口企业)应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办。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
  3.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5.出口发票复印件
  6. 载有《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从系统中重新打印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 ·

    1. 向主管外贸部门申请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2. 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3. 向海关报关出口。

    4. 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预免、抵申报。

    5. 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

    6. 出口企业收汇核销。

    7. 从外汇管理局取得收汇核销单。

    8. 单证齐全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款。

    9.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书。

    10.出口企业从银行收到出口退税款。

·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也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汇单证。

但下列四项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A、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B、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C、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D、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

5.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9964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字[1996]8号文件)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 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其中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Theme Design by devolux.nh2.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