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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写内容应与该专利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申请人应为第一申请人。
四、本表第②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五、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在专利局发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可以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 利申请,主动或应审查员要求修改序列表的,应提交纸件替换页和与替换页内容相一致的光盘或软盘。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 替换页。
七、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第一申请人签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申请人时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章。
……
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申请已获批准的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权利,这就是专利的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三、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提出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原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有关的手续。
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专利申请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也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满 足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条件是:该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需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在 技术上应当是互相关联的,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业整体,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 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作出了“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只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的规定,但对该外观设计是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满 足该外观设计是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条件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 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申请时,应当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依照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带有垄断性的私权,为协调其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冲突,专利法还规定了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指定(推广实施)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无论其实施许可来自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还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的强制许可或国务院批准的指定许可,都应当与专利权人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法定强制许可所解决的仅仅是被许可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合法性问题,而并不完全解决许可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权利义务 关系问题。法律要求专利实施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其实际意义在于:第一,专利实施行为与具体交易过程是非即时性的,往往持续时间较长,需要通过 书面形式记载并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部权利义务的内容和合同关系的成立;第二,在约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许可事项的存在,证明专利实施人实施专利的合 法性;第三,即使是在法定强制许可的情况下,有些具体内容仍需要当事人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例如强制许可的使用费数额、指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使用费支付方式 与时间等);第四,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作为他方追究该方违约责任的依据。按照本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是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应履行的义务,也是专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强制许可)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是在不同的许可方式下,该 使用费的金额确定方式不同。在约定许可的情形下,由合同约定金额;在强制许可的情形下,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约定不成则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裁决;在指 定许可的情况下,由国家规定。当然,专利权人也有权放弃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由于支付使用费是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所以专利权人放弃权利应当是明示的 才能有效。
无论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他都没有超越合同的权利,都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一般分为普通许 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部分许可和交叉许可等不同类别,每一类别的许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都不尽相同。选择何种许可形式,除法律另有明 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则完全由许可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被许可人超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权。
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 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银行使用电子联汇的(卫星传输)应当要 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的简称,例如:“申”表示申请费(费用名称简称表见附录)。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的。申请人 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向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 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一般在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寄送申请人,所以一般申请 人有足够的时间缴纳申请费。
3、缴纳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面交申请费或其它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向专利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的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4、申请费的数额
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以外还包括文件公布印刷费4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缴纳公布印刷费。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 页的,从第31页起应缴纳附加费每页15元,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30元。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 项起应缴纳附加费每项20元。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
5、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发现有差错 的,应当在7天内向专利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若差错责任在申请人的,以提出意 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专利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以原费用汇出日为缴费日。向专利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专利局开出发票后核对发票上开列的全部 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专利局当场改正,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在发票缴费人栏目签字。
6、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的后果
申请人从申请日起两个月之内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包括文件印刷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附加费)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虽然缴纳了申请费,但 手续不当,(例如,缴费单上所列项目不全或有差错,或者没有附缴费单)造成所缴款项挂帐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专利局将按未缴申请费处理。
7、申请费其它费用的减缓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三年内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 请求减缓的,被批准以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到期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 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两个月以前提出。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专利局制订的统一表格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 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0%,二 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审批减缓6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以先按已批准减缓缴费(个人缴20%,单位或两个人的缴40%),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 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原期限,补缴不足部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他收往返一,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8、退款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出的,经专利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一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
申请人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时,也可以请求退款。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 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 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它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办理各种没有期限要求的手续,若手续被视为未 提出的,除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以外,其它手续费可以要求退还。
失效日期:1994-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计委、经委(计经委)、科委、体改委(办),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各专利管理机关:
现将《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原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鼓励企业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保护企业及其职工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开展企业专利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实施效益情况,可作为评价、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各级科技、经济和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专利工作的机构与任务
第五条 企业应有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专利工作。
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指定有关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专利工作;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地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办理本企业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企业拥有的专利。受企业法人委托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四、参与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向,注意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七、参与管理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八、管理与本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
九、筹集和管理企业的专利基金。
十、支持企业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者
第八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专利事业,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受过专利法及有关专利事务的培训,掌握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事务的基本法律知识。
四、取得中国专利局或专利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九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任务
一、在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中(专职或兼职)执行任务,并对本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负责。
二、积极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种事宜。
三、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四、开展本企业的专利文献检索工作,注意收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
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专利工作者的权利
一、对本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参与确定给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与报酬的权利。
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有优先获得专利业务培训、学习机会的权利。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改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二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企业有关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
一、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请求。
二、申报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者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三、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工作者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审查确认后,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五章 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专利工作者,应根据企业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对企业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生产技术标准,并将实施方案及时报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企业无条件或不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都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到合同签订地或者企业隶属的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应有企业专利工作者或主管专利的企业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技术,凡符合条件的,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和相应的技术开发计划。
第二十条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取得经济效益,有一定销售前景的,应按国家有关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验收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及其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应有专利工作者参加。企业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利工作者要依法做好本企业专利权的维持、续展、终止等有关事宜。管理好本企业的专利权。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从国内外引进技术时,要对该项技术的法律状况进行调查。在可行性报告中必须列有专利法律状况的检索报告,作为审批该引进项目的条件,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和技术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避免造成侵权。
第七章 专利文献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法律信息,使经营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时,应选检索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
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应订阅有关的专利文献。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与专利管理人员要积极收集、研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信息,提出对策,及时提供给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八章 奖励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企业,应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十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企业未能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专利管理机关应依法监督执行。企业对上级主管部门或专利管理机关的意见或裁决应予履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工作机构及专利管理人员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取得显著成绩,使企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企业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等所需的费用,可以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基金,以利于专利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上述各项费用存入、开支、提取,均由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专利管理人员申报,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看到市场上的众多锁具不堪一击,很多破锁如破竹的“锁王”们,也都拼命发明自己认为万无一失的新型锁具。然而,包括南宁大大小小“锁王”在内的“锁王”们,虽然获得了众多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但这些专利皆因自己无钱来开发,而锁具厂家又担心锁具易遭仿冒而不愿意掏钱购买,结果“锁王”们的大多数成果只成为行内交流心得的“法宝”而已。
3万元制出3把锁11月17日,又一名南宁“锁王”吴勇带着自己发明的新型防盗锁具找相关的人士。吴勇带来的新型锁具刚在今年2月份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他的这种页片锁确实和其他锁有些不同,采用了恰好颠覆目前机械锁的开启方式的办法。“现在所有的机械锁都是插入钥匙后顶着弹子向上开锁,所以对于懂得用万能组合钥匙开锁的人,不管设计多复杂,均可轻易破掉。”吴勇说,他通过11年多的研究,终于获得了专利,找到了一种将锁芯弹子由目前的‘由下往上’运动改为‘由上往下’运动的办法,让万能组合钥匙无法发挥作用。吴勇能想到通过锁弹子反方向运动来开锁,得益于一次他对父亲的回忆。2003年,吴勇想起幼时父亲带自己去公园玩滑滑梯的一幕,他突然受到启发,想到了让锁弹子由上往下的“滑滑梯”式运动来开锁,让那些将弹子由下往上顶的万能组合钥匙派不上用场。
吴勇很快搞出了设计方案,2003年当年就申报了专利。两年后,他获得了专利证书。目前在IT行业工作的吴勇巴不得马上造出自己的锁来,他四处去买铜棒,找老师傅加工锁芯,然而由于南宁乃至广西都没有锁具厂,造不出样锁。他只好跑到广东中山请锁厂做模具,结果试做3把样品锁,就花去了他3.2万元。他之所以高价做样品锁,主要是方便日后游说时好让锁具厂眼见为实,打动他们购买自己的专利。
1万多项专利无人生产“我知道这很难做到,因为光锁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就很多,但我认为我发明的锁和其他锁具不一样……”吴勇告诉记者。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局网上查询,发现仅锁具类的实用新型专利就达1万余项,其中不少是南宁“锁王”们的专利。可惜的是,锁具专利虽有上万种,但很多新型锁具专利却无法派上用场。11月18日,将吴勇发明的防盗锁拿给中国锁匠协会惟一的一名广西人理事梁明中先生研究。梁明中说,吴勇发明的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目前锁具的发明专利前景并不乐观。“一个专利能卖到5万元就算不错了。”梁明中介绍说,在南宁挂出“锁王”名头的,据他了解有两百人之多,而拥有新型锁具发明专利的,人数也不少,有的一人拥有五六种锁的专利,像吴勇自己就拿了4项防盗锁专利。
“问题不是这些专利不好,而是没有锁具厂愿意掏钱购买专利来开发。”梁明中说,目前国内的锁具厂家,主要集中在广东和浙江,这些地方的锁具厂其实也只是组装厂,所有零配件都是配件厂生产,锁具厂只不过买来零配件雇请工人组装、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锁具厂都不愿意开发新型锁具,因为新锁的模具投入很大,市场推广的费用也很高,而生产出来的新锁一旦畅销,其他厂随便买来几个拆开,便可掌握其中的结构,然后再去采购零配件便可大量仿冒。”梁明中说,现在锁具生产大搞恶性竞争,一些锁具厂家不是用精力来提高技术含量,而是想方设法偷工减料。比如不少家庭用的球形锁(圆形锁或长把锁)锁芯铜光闪闪,其实只是外表镀铜,里面是塑料的。有的厂家的锁的铜芯倒是真的,但却不是实芯,在不装弹子和弹簧的部分,厂家干脆进行镂空处理,为的是省下那一点点铜。“此类的锁芯,遭人用工具插进去使劲一拧便烂得粉碎,很难称得上安全。”梁说。
“锁王”自发抵制劣锁据介绍,其实很多获得专利的新型锁具,都是破锁高手的“锁王”们千辛万苦研究出来的,比充斥市场的许多锁具在防盗、防撬技术上都高明得多,然而拥有发明专利的“锁王”们,没有多少人有足够资金去开发自己研究出来的宝贝。很多“锁王”发明了一种锁后,看到无法生产成产品,技痒难耐之下又接着去钻研另一种锁,“就这样不断地发明又不断地束之高阁的人还不少呢。”梁明中说。前一两年,一位“锁王”发明了一种原子锁,但却无人投资,他一气之下去挑战市场上销得红火的另一种锁,结果破了对方的锁后也没拿到所谓的挑战奖金。他当时愤愤不平:“我耗尽自己的财力、精力,总算搞出高水平的新型锁具,却无人肯投资。面对充斥市场的劣锁,真是让人觉得就是用堆土机都堆不动呀。”目前,南宁的“锁王”们大多数靠开店修锁、卖锁、开锁谋生。像吴勇那样在别的行业工作的“锁王”比较少。“和普通的五金店、商场不一样,‘锁王’们的店卖锁相对讲究一些,对那些不堪一击的劣锁,他们往往看不上眼,很多人实际上都不肯卖那种货色的烂锁。”梁明中介绍说,一般市民买锁,最好到一些专业的修锁店购买,因为修锁、开锁的师傅经常有机会钻研锁的构造,对锁的优劣比一般单纯的售货员熟悉。另外,想要鉴别锁的优劣,过手时掂量掂量锁的重量也很重要。据介绍,现在很多锁看起来富丽堂皇,但拿起来轻飘飘的,说明锁具用料不够分量。新闻链接:2005年1月28日,包括梁明中等人在内的中国锁匠协会的一批行内专家高手,共同编写审定了锁具修理工的国家职业标准,并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批准实施。梁明中介绍说,该标准对锁匠分成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4个等级。初级工要求能在15分钟内用技术手段(万能钥匙组合)开启普通弹子锁,20分钟内开启普通页片锁等等;中级工要求10分钟内用技术手段开启异型弹子锁,20分钟内开启磁性锁、异型页片锁,30分钟内开启3片号码锁等等;高级工则要求能用技术手段开启3片以上号码锁,20分钟内开启高档汽车锁,30分钟内开启特种弹子锁、电子保险柜等等。至于技师,则要求能判断、排除各种特种锁(指纹锁、视网膜锁、声控锁、汽车锁)的系统故障等等。
新的标准实施后,“锁王”们必须得接受120至240小时的全日制职业学校培训,然后通过等级考试才能开业。不过,目前新的职业标准今年只在北方一些城市试行。梁明中介绍说,目前有关部门正参考国外的模式,研究对锁具修理行业实行主管部门和锁匠协会双重管理的模式。“锁王”们通过等级考试后,还要有两人以上担保才有资格加入各地锁匠分会,然后才能开业。他估计新的职业标准明年便可在广西实施
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任何人均可以办理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审结前仅限于本案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仅限于本案当事人;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询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它文件不得复制;
6、办理复制文档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本案申请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利代理机构复制文档,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
(3)其他请求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注:
办理复制文件超过20页的,每页加收1元;
普通:自收到“请求书”及相关费用之日(以后到之日为准)起10个工作日。
加急:自收到“请求书”及相关费用之日(以后到之日为准)起5个工作日。
办理文件副本费用表
(人民币:元/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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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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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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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100 |
1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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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登记簿副本 |
专利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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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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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 |
1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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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书证明 |
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 |
授权程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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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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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50 |
100 |
50 |
1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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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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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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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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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有关更具体的实用新型保护的问题,可进入“专利审查”栏中“审查指南”。
